(4)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五)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義務
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形式多種多樣,如發票、收據、購貨單、信譽卡等,是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及相關具體事項的書麵憑證。這是記載商品買賣和服務提供的主要內容的重要憑據,也是處理日後可能發生的消費爭議的最基本依據,對於確定消費者、經營者權利義務是必不可少的書麵證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為了便於消費爭議的及時、合理解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必須履行出具相應憑證和單據的義務。
(六)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下說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這一規定意味著如果商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廣告、說明、實物樣品不一致,將被視為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並索賠。
(七)禁止從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義務
【案例鏈接】
張某在當地一家手機店花1500元購買了一部手機,當天使用就出現了聽筒有雜音、說話聽不清的問題,於是將手機拿到該店去修理,第二天取回之後,又發現手機電池性能太差,於是再次去修,接著又出現了手機信號燈不亮,自動關機等一連串的問題。短短十多天,張某反反複複修了五六次還是沒修好,張某於是要求店主為他換一部新手機,但店主以“店裏有規定,凡是賣出去的手機隻修不換”為由予以拒絕,於是張某將該手機店告上了法庭。
這是與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相對應的經營者的義務。盡管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由於消費者在信息占有、經濟實力等方麵均不如經營者而處於弱勢的地位,經營者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即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案例評析】根據有關規定,移動電話在售出第8天到第15天內,如果移動電話機主機性能出現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或換貨,經營者無權通過自己的規定對此予以變更。因此,本案中手機店想通過不合理的規定減輕或免除責任是無效的。當張某要求店主更換新手機時,手機店必須更換。
(八)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義務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是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其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理應受到經營者的尊重,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四、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僅靠一種方式、通過一種途徑進行法律保護是不夠的,隻有依靠國家和社會各方麵的力量形成一個多途徑、多方式的保護機製,互相配合、相互協調、發揮各自優勢,才能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真正有力有效的保護。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式主要包括國家保護和社會保護兩種方式。
(一)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國家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麵擔負著主要的職責,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通過各有關國家機關履行職責的活動得以實現的。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