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消費通常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而進行的各種物質和精神產品以及勞動服務的消費行為,包括人們的衣、食、住、行等各個方麵。因此,如果是為了生產消費的目的,就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範圍。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4條的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這說明我國立法者從保護農民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使農民也享有消費者的權利。
【案例評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4條的規定,農民購買生產資料如農藥、化肥等,也應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本案中,沈某等5位農民購買的是化肥,這時原告所處的位置應是消費者。化肥廠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對沈某等人的損失予以賠償。
2.消費者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消費者獲得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可以通過有償或無償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果商家為了宣傳或達到其他商業目的向個體社會成員免費提供服務和贈送商品,這時的個體社會成員也屬於消費者。
3.消費者是個體社會成員
消費者是個體社會成員表明消費者是自然人或家庭。它包括一個國家領域內所有的人,不僅包括本國人,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均不屬於消費者的範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以及國家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廣泛意義上的具有保護消費者權益功能的各種法律規範,它不僅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法,還包括民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標準化法、廣告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狹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專項立法意義上的法律,如我國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於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麵的法律。它的頒布施行,將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即消費者與經營者進行交易應當是完全出於自己的真實意願,雙方的權利均受到尊重,且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信守承諾,不作虛假或者隱瞞陳述。
2.對消費者進行特殊保護原則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生產者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但在實際生活中,二者的關係通常表現為不平等。消費者較之生產者、經營者,經常處於弱勢的地位。因此,國家製定專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就是要給消費者以特別的保護,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3.國家保護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是生存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即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過程中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對此,法律必須予以保障,以使消費者的基本人權從應然的權利轉化為法定的權利。同時,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於1983年作出決定,將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消費者所享有的九項基本權利。
(一)保障安全權
【案例討論】北京某服裝公司從浙江某服裝交易市場批發來了“洋洋”、“亞細亞”、“優旎”、“京美”四種牌子的羽絨服,每件售價均為398元。經北京技術監督局檢查大隊檢查,發現標著含絨量60%的羽絨服內隻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紙屑,並散發出刺鼻的氣味。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羽絨服內含絨量應達到45%以上。該公司出售的羽絨服中幾乎沒有絨質,且清潔度極差,耗氧指數超過規定,極易滋生細菌,對人體產生多種危害。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