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除此之外,在實踐中有下列情況者不負質量責任:①損害是由於消費者擅自改變產品性能、用途或者沒有按照產品的使用說明使用並且損害確因改變或使用不當造成的;②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故意所為造成的;③損害是由於常識性的危險造成的;④產品造成損害,是由於使用者自身特殊敏感所致;⑤產品已過了有效期限;⑥超過訴訟和賠償請求時效。
(2)損害賠償範圍。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案例評析】高某不能向電扇廠索賠,隻能向劉某要求賠償。盡管高某所受的傷害是因電扇的缺陷所致,電扇廠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該電扇係劉某夥同他人從電扇廠倉庫盜竊而來,並沒有正式投入流通,屬於法律規定的免責情況。因此,電扇廠對高某不負賠償責任。
3.產品質量糾紛的處理
因產品質量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對產品質量無法確定時,可以委托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有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生產者、銷售者的違法行為與處罰辦法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於生產者與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給予責任人如下處罰:
(1)凡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4)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的,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關於生產、使用日期以及警示標識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