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標識。至於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必須符合相應要求,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3.對生產者的禁止性、限製性規定
(1)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4)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銷售者的責任與義務
1.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產品合格證、生產日期、認證標誌等是否齊備。進貨檢查驗收製度是銷售者銷售合格產品的前提條件,也是區分生產者和銷售者責任的依據。
2.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如果進貨時產品符合質量要求,但銷售時的產品出現缺陷,銷售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銷售者銷售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生產者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識的要求。
4.銷售者不得違反禁止性、限製性規定,主要包括: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案例評析】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本案中,電冰箱廠生產的電冰箱質量上存在嚴重的缺陷,造成消費者的損失,廠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根據這一規定,江某可以依據法律要求銷售者貿易公司賠償損失,也可直接要求有責任的生產廠家賠償損失。
四、法律責任
【案例討論】劉某夥同王某從某電扇廠倉庫盜竊未經檢驗的輪船用小型電扇兩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劉某將電扇以60元的價格賣給了高某。高某在使用時,被飛出的扇葉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葉及保護網設計及製造中有瑕疵為由向電扇廠提出索賠。問:
高某是否有權向電扇廠索賠?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損害賠償責任
1.違反產品質量擔保義務的損害賠償
售出的產品如違反了產品明示或默示的質量擔保義務,銷售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前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產品購銷、加工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因產品存在缺陷引起的損害賠償
產品應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是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1)責任主體的確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尚不能發現該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