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企業法律製度(3)(2 / 3)

本案中合夥企業所欠銀行的債款應該如何償還?

有限合夥企業,是指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與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有限合夥具有資本的優勢,這是因為有限合夥人享有有限責任的特權;與公司相比較,有限合夥又具有信用的優勢,這是由於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將資金與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了,尤其有利於高風險企業的投融資。根據我國建設創新型社會的需要,為鼓勵推動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特增加有限合夥企業一章,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闡述有限合夥企業的特別之處(未規定部分適用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規定):

(一)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2.合夥協議除符合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3)執行事務合夥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4)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5)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3.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是,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4.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二)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1.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的形式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但是,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2.有限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1)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5)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6)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有限合夥人的入夥與退夥

1.入夥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退夥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