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退夥的效力。
退夥的效力包括:
第一,退夥人喪失合夥人身份。
第二,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合夥人退夥以後並未能解除其對於合夥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合夥企業也可以依法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案例評析】在普通合夥企業中,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李、周的主張都不能成立,二人應該對債權人綠光公司的24萬元債務與其他合夥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隨著社會對各項專業服務需求的迅速增長,專業服務機構的規模擴大,合夥人數目大增,以至合夥人之間並不熟悉甚至不認識,各自的業務也不重合,與傳統普通合夥中合夥人人數較少、共同經營的模式已有不同,因而讓合夥人對其並不熟悉的合夥人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失公平。為了減輕專業服務機構中普通合夥人的風險,促進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壯大,在修改《合夥企業法》時,在普通合夥企業一章中以專節“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對專業服務機構中合夥人的責任作出了特別規定。
1.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適用範圍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法》隻規範注冊為企業的專業服務機構,而很多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並未注冊為企業,不適用《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但在責任形式上也可以采用《合夥企業法》規定的特殊的普通合夥的責任形式。
2.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責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是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製度中最關鍵的內容,《合夥企業法》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將其規定為: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公示要求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其合夥人對特定的合夥企業債務隻承擔有限責任,為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應當對這一情況予以公示。因此,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4.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債權人的保護
由於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責任形式的不同,對合夥企業的債權人的保護相對削弱。因此,《合夥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執業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三、有限合夥企業
【案例討論】2006年6月,甲、乙、丙共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並簽訂了合夥協議。協議中約定:甲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乙以技術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丙以現金人民幣5萬元出資並為有限合夥人;各合夥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夥企業成立後,為擴大經營,於2006年7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後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2007年5月,甲、乙、丙決定解散合夥企業,並將合夥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2007年8月,銀行貸款到期後,銀行找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甲、乙二人要求償還全部貸款,甲稱隻承擔合夥協議約定比例的債務,乙稱無錢償還。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根據合夥協議,不承擔償還銀行貸款義務。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