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合夥人的債權人不能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故債權人提出直接取得甲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而成為合夥人是不合法的。而直接將設備變賣即甲財產份額的轉讓又涉及到其他人可能進入合夥企業,從而影響到合夥人的利益,故法律沒有賦予債權人直接變賣的權利,而隻能由人民法院來強製執行,以此體現公平。
(五)入夥與退夥
【案例討論】2003年1月,趙、錢、孫、李四人決定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麵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中規定:趙以貨幣出資10萬元,錢以實物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孫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李以貨幣出資4萬元。四人對利潤分配和風險承擔也作出了規定。2004年1月,李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不利影響,於是,李與其他合夥人進行結算後,撤資退夥。之後,合夥企業又接納周入夥,周出資4萬元。2005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綠葉公司就合夥人李退夥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趙、錢、孫、周和退夥人李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李以自己已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周以自己新入夥為由,拒絕對其入夥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問:
李、周的主張能否成立?為什麼?
1.入夥
入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夥企業,從而取得合夥人資格。
(1)入夥的條件與程序。
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麵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的權利與責任。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夥
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從而喪失合夥人資格。
(1)退夥的情形。
第一種退夥的情形是自願退夥。自願退夥是指合夥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夥。自願退夥可以分為協議退夥和通知退夥兩種。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種退夥的情形是法定退夥。法定退夥是指合夥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夥。法定退夥分為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
當然退夥的法定情形有:①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當然退夥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除名退夥的法定情形為: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除名退夥須經其他合夥人—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麵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