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企業法律製度(2)(2 / 3)

(2)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義務。

依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事務中的義務主要有:①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②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③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④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案例評析】上述案例中,陳某、李某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即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法律做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合夥企業的利益。因為,如果個別合夥人開辦與合夥企業存在競爭關係的業務,那麼他們勢必會利用合夥企業的經營信息和商業秘密,從而使合夥企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利益受到損害。本案中,被告陳某、李某與吳某、劉某、宋某等一起作為紅星飲料廠的合夥人,卻又與張某一起開辦了另一家飲料廠,且其飲料廠的產品與紅星飲料廠的產品相同,直接影響到了紅星飲料廠的經營,違反了其競業禁止義務,因此,法院支持了紅星飲料廠的訴訟請求。

3.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夥人參與經營管理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企業可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提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夥企業的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1.合夥企業與善意第三人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裏所指的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有合夥事務執行權與對外代表權的合夥人;這裏的“限製”,是指合夥企業對合夥人所享有的事務執行權與對外代表權權利能力的一種界定;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人,與合夥企業之間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

2.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3.合夥人個人債務的清償

【案例討論】合夥人甲因個人炒股,欠債15萬元,鑒於甲在合夥企業中有價值15萬元的設備出資,因此債權人提出直接取得甲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或者直接將該設備變賣後償清甲的全部債務。問:

本案中債權人的請求是否合法?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