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企業法律製度(1)(2 / 3)

傳統企業法使企業因所有製性質不同而使企業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企業間的權利、義務不平等,企業間的競爭也不平等。按所有製為劃分標準的立法不科學,立法規則也不統一,出現了各自為政的單行法規重複立法的現象。這種立法模式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的發展,與WTO的基本規則也不相適應。

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現代企業製度的確立,我國傳統企業法的立法模式已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當今世界通行的企業立法體係,即依據企業的組織形式分類的方法,分別製定和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應的配套法規,同時在結合中國國情的前提下,在企業的退出機製方麵盡量與國際上通行的破產立法相銜接,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該法普遍適用於國內所有的企業法人,其他非法人企業在破產清算時也可參照適用,該法為完善我國的市場經濟體製、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

盡管現行企業法體係還處於兩種立法模式並存的階段,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尤其是公司製改造的不斷深化,這種並存的立法模式將最終根據公平、平等、開放、競爭的市場規則要求,建立起以組織形式、投資者責任方式為標準,對市場主體進行科學分類的我國新型的市場經濟體製下的企業立法體係。

本章主要介紹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及企業破產法,而公司法將在第三章中專門介紹。

第二節合夥企業法

一、合夥企業概述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與分類

合夥企業是一種古老的企業形態,早在古羅馬時期就已經存在。一般情況下,合夥企業是指由合夥人共同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依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組織。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鼓勵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夥企業法的概念與適用範圍

合夥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狹義的合夥企業法是指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法製定的規範合夥企業合夥關係的專門法律,即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7年2月23日通過,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該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廣義的合夥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依法製定的、調整合夥企業合夥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因此,除了《合夥企業法》外,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中關於合夥企業的法律規範,都屬於合夥企業法的範疇。

《合夥企業法》適用於按照現行行政管理劃分規定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合夥企業。采用合夥製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並未注冊為企業的,不適用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但在責任形式上可以適用合夥企業法規定的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責任形式。

(三)合夥企業的設立程序

1.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2.企業登記機關審核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除前述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麵答複,並說明理由。

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夥企業成立日期。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合夥業務。此外,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