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企業法律製度(1)(1 / 3)

第一節企業法律製度概述

一、企業概述

(一)企業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企業的概念

企業一詞,源於英語中的“Enterprise”,並由日本人將其翻譯成漢字詞語而傳入中國。Enterprise原是試圖冒險從事某項事業,且具有持續經營的意思,後來引申為經營組織或經營體。對於企業的概念,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服務性業務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2.企業的特征

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1)組織性。所謂組織性,是指企業(即使是自然人企業)應具有一定的人員和機構,控製一定的財產,具有獨立或相對獨立的地位。在企業內部應有合理的分工,有密切的配合,能夠將人力與物力聚集起來進行高效的生產經營活動。

(2)營利性。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企業的這一特征決定了企業必須注重經濟效益,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以維護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以營利為目的,是企業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的根本區別。

(3)獨立性。企業是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4)合法性。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取得法律關係主體資格,才能以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且,企業在追求盈利的同時,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如競爭手段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破壞和汙染環境等。

(二)企業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將企業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以企業的所有製形式為標準劃分

根據企業的所有製形式的不同,可將企業劃分為國有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混合所有製企業。

2.以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標準劃分

根據企業的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將企業劃分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等。這種劃分方式,反映了承擔企業風險責任形式的不同。這種分類是國際上有關企業立法的主要分類方式。

3.以企業經營的事業為標準劃分

根據企業經營的事業的不同,可將企業劃分為工業企業、農業企業、商業企業和各種服務性企業等。這樣劃分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經濟統計和國家管理的需要。

4.以企業的法律地位為標準劃分

根據企業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將企業劃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

法人企業是指具有法人主體地位的企業。所謂法人,是指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由法律創設的民事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法人能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而非以法人成員、法人創始人或其他法人的財產承擔責任。法人的成員對法人的債務隻負有限責任,當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法人的債務時,未承擔的債務消滅,法人成員不再以個人財產清償。公司是典型的法人企業。

非法人企業是指不具有法人主體地位的企業。非法人企業的成員或部分成員對企業的債務要承擔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企業的債務時,不足的部分以企業成員或部分成員的個人財產承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典型的非法人企業。

除上述分類外,企業還可以依據其他標準進行分類,如:按企業規模大小的不同,可將企業分為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按企業行政隸屬關係的不同,可將企業分為中央企業、地方企業、鄉鎮企業等。

二、企業法的調整對象與體係

(一)企業法的調整對象

企業法是指調整國家對企業進行組織管理以及企業在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包括兩方麵的關係,即企業在設立、組織與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管理關係和財產關係。

(二)企業法體係

新中國成立以來,主要是按照企業的所有製形式製定和劃分各種企業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法體係:以單行法規為基本形式,以企業所有製形式為立法出發點,原則規定與實施細則相結合,以經濟行政、民事和勞動法律規範為企業法的三大支柱。主要的立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