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經濟法概論(4)(1 / 2)

(三)經濟公平原則

民法和經濟法都將公平作為自己的基本原則,但是兩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民法更強調機會的公平,而經濟法更注重結果意義上的公平,因為這一原則體現了人類對終極意義上的公平的追求。市場交易的過程由民法進行規範,經濟法則主要對交易的結果進行幹預和調整。有時經濟法也會積極幹預交易過程,但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並非純粹維護公平交易。經濟法中的許多法律製度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四)經濟效益原則

經濟效益是經濟工作的重點和歸宿,也是國家幹預經濟運行和經濟立法的終極目標。經濟活動組織的微觀經濟活動講究效益,國家的宏觀調控也要講效益。經濟效益包括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兩者是互相聯係的,企業經濟效益應當符合社會經濟效益,社會經濟效益則是企業經濟效益的總和。經濟法中的任何具體的法律製度,都要以是否能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公平為標準。

三、經濟法律關係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係是指在國家幹預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社會經濟關係通過經濟法的調整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與經濟關係是兩個密切聯係但又有所區別的概念。經濟關係是在一定生產方式基礎上產生的所有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諸種關係的總稱。經濟關係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社會關係,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當經濟關係成為經濟法的調整範圍而為經濟法所調整時,就形成了經濟法律關係。

(二)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任何法律關係都由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構成。經濟法律關係也是由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三要素相互聯係,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係。

1.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即經濟法主體,是指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並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在我國,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經濟管理主體。這類主體是相對特定的,指擔負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機關。另一類是國家經濟的被管理主體。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具體包括:

(1)國家管理機關。國家管理機關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等。作為國家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國家機關在經濟法律關係中主要是行使經濟管理職能。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企業是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中最重要的一類,它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經濟組織。其他社會組織是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3)企業內部組織。企業內部組織是指企業、公司和其他組織的內部單位。企業內部組織要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並非所有的企業內部組織都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隻有其獲得一定的相對獨立的活動職能,並能獨立承擔責任,才能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如實行內部承包經營責任製、內部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等。

(4)個體工商戶、承包戶、專業戶和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承包戶、專業戶和自然人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一類。在他們參加經濟活動過程中,依法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司和社會團體發生經濟權利和義務關係時,就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2.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具體對象。客體是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性質的依據,如果沒有客體,經濟權利義務就失去了所依附的目標,就無法引起法律關係主體雙方經濟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發生。目前,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有以下三類:

(1)物。物是指可以為人所控製和支配、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物質。物包括自然存在物和人類勞動生產的產品以及貨幣和有價證券等。物是經濟法律關係中存在最廣泛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