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經濟法概論(4)(2 / 2)

(2)經濟行為。經濟行為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為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實現其權利和義務所進行的經濟活動。經濟行為主要包括:經濟管理行為、提供勞務行為和完成工作行為等。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經濟行為僅指為實現權利和義務而實行的行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們從事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成果,又稱知識產品。它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以及創造性勞動成果的統稱。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現為物質財富,但可以轉化為物質財富。

3.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即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應承擔的經濟義務。

經濟權利是經濟法律關係主體被經濟法律所確認的許可和資格,主要包括所有權、經濟職權、經營管理權、法人財產權、知識產權等,具體如下:

(1)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所有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具有排他性、絕對性,一物隻能附一所有權。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即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其中,占有權是指對財產的實際控製權利;使用權是指按照財產的性能與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收益權是指獲取財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處分權是指決定財產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利。這四項權利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與所有人分離,這種分離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一種方式。

(2)經濟職權。經濟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經濟職權是具有隸屬性質的權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權力性質。在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經濟職權時,其他經濟主體均應服從。

(3)經營管理權。經營管理權是指企業對所有人授予其經營管理時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對企業管理的權利。

(4)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是指企業法人對企業所有者投資所設企業的全部財產在經營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5)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標記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所規定的,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為了保證國家、社會和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利益,我國法律法規為經濟法律關係主體設定了多方麵的義務,如: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嚴格履行合同的義務;依法納稅的義務;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不得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義務等。

(三)經濟法律事實

經濟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經濟法律關係設立、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經濟法律事實是經濟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經濟法律事實可以依照其發生與當事人意誌有無關係,分為行為和事件。

1.行為

行為是指根據當事人的意誌而作出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的行為。行為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兩種。

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法律規範的行為,包括經濟管理行為、經濟法律行為和經濟司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或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行為是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事件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所謂自然現象是指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等。社會現象雖然由人的行為所引起,但其出現在特定的經濟法律關係中,並且不以當事人的意誌而轉移,如因戰爭導致的合同違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