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國家和社會認同的行為規範體係
法作為規範性的體係,是通過國家創製法律的活動,來實現為社會民眾提供基本的行為規則,確認社會成員的行為界限,維護國家統治秩序。所謂的規範是指規定社會成員應該做或不應該做,允許做或不允許做的事情,這種規範是通過國家來強製實施的。它通過對社會成員遵守有關規範的行為進行鼓勵和肯定性評價,對違反有關規範的社會成員的行為進行禁止和否定性評價,來實現其對社會成員行為的約束。法律是由國家製定和認可的,帶有強製性的特點,正是這一特點,使法律具有了權威性。同時,由於法律是以國家公權製定的,因而具有普遍適用特征,即作為社會成員無論其社會地位、生理特征或道德水平如何,都平等地適用法律,這是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行為規範體係
法作為規範性的體係,它對社會成員的行為調整是通過確認其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來實現的。它通過規定社會成員可以怎樣行為,應當怎樣行為,為其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行為模式。社會成員通過明確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利,即可明確在法律的範圍內自己可以怎樣行為。同時,社會成員根據法律規定的義務切實地履行自己的責任,從而明確自己應當怎樣行為。
3.法是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體係
法的這種強製性規範是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特征。如前所述,這種強製性規範會對社會成員的行為做出肯定或否定性的評價,當出現否定性的評價時,就會為其帶來法律上的不利益,給社會成員帶來不利的結果。國家的這種強製力是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法抗拒的。正是由於國家作為暴力機關,有其強大的國家機構做後盾,這就使法律的運行和行使有了可靠的保障,不論其社會成員的主觀願望如何,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三、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規範作用
根據行為的主體不同,法律的規範作用可分為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強製五種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的作用中最重要的作用,它通過對人們的行為提供一種既定的模式,引導人們在法律所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社會活動。通過法律指引使人們明白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肯定或否定,從而對自己的行為進行選擇。法律規範的指引作用,一方麵在於鼓勵、肯定人們從事某種行為,另一方麵在於否定、防止人們從事某種行為。
2.評價作用
法律的評價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法律評價是對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國家)所進行的行為進行評價。這種評價具有一定的客觀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依據法律來進行判斷,依此標準,將法律上的人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3.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指通過法律的規定和實施,通過對人們今後行為所發生的積極影響,引導人們積極依法行為。這種教育作用主要通過影響人們的思想得以實現。法律是否真正起教育作用,作用的程度如何,最終要取決於法律規定本身是否真正體現了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隻有法律符合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使其內化為社會成員的自覺行動,這樣法律的實質效果才能得以實現。
4.預測作用
法律的預測作用指人們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結果或他人將如何安排自己的行為,從而決定自己的行為。一方麵,人們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自己已經作出的或即將作出的行為以及將必然導致的法律後果作出預先的判斷,通過這種預先的判斷,人們可以自覺地調整自己的行為。另一方麵,人們通過預測他人的行為,作出判斷,從而調整自己的行為。
5.強製作用
法律的強製作用指法律對違法犯罪的行為實施製裁和懲罰的功能。其作用對象是違法者的行為,其實施主體是國家。法律的這種強製作用,主要針對社會成員中一部分不依法律規定行事的人,對違法犯罪者進行懲戒,以保護其他守法的社會成員的利益和安全,使社會秩序得以穩定。
(二)法律的社會作用
法律的社會作用是指法律作為社會規範調節社會關係的作用。法律的社會作用主要表現為:法律的經濟作用、法律的政治作用和法律的執行社會事務作用。
法律的經濟作用主要表現為建立和維護一定的社會經濟關係和經濟秩序。
法律的政治作用主要表現為對政治事務和活動產生影響,最主要的作用為調整階級關係,實現階級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