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經濟法概論(1)(3 / 3)

法律的執行社會事務作用指法基於社會性,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能力。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以及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法律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能力的作用也在日益加強。

四、法律關係

(一)法律關係的概念

法律關係是法律在調整人的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社會關係,即人們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二)法律關係的要素

法律關係的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

1.法律關係的主體

法律關係的主體指參與法律關係並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能參與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於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依法律創設的民事主體。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參與到法律關係中,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

2.法律關係的客體

法律關係的客體指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包括:

(1)物。物是指能滿足人的需要,能夠為人所控製和支配的物質對象。

(2)行為。行為是指與人的意誌有關的能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活動。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們從事智力活動所取得的成果。

3.法律關係的內容

法律關係的內容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某些法律關係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發生,不可分離,主體既是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在某些法律關係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同一的,既是權利的行使者,又是義務的履行者。

(三)法律關係的形成與演變

每一種法律關係的形成和存在都是以法律的規定為前提的,都是基於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和存在的。因此法律關係的演變,即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也是基於法律本身。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規定本身並沒有規定某一具體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隻是為這種關係變更提供了前提。因此,大多數的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除法律規定外,還需要一定的條件,這個條件就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導致具體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另一原因。法律事實又分為事件和行為。

(1)事件。事件是指能直接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而又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現象,如人的死亡、自然災害、戰爭等。

(2)行為。行為是指能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的行為。

五、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因損害法律上保護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導致相關主體受侵害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法律責任的構成

如上所述,法律責任是一種不利的法律後果,而構成這種不利後果的情況或原因有三類,即違法行為、違約行為及法律規定。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的義務,從而破壞法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2.違約行為

違法行為指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從而破壞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3.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指從表麵上看當事人並沒有從事任何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僅出於由於法律所規定的法律事實而需要承擔某種賠償責任,如產品致人損害。

(三)法律責任的類型

根據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將法律責任劃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違憲責任。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違反約定或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特點是: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經濟責任。它主要通過救濟當事人的權利,賠償或補償當事人的損失來實現。在法律許可的條件下,民事責任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指行為人因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3.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