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法律概述
一、法律的起源與發展
(一)法律的起源
從字源意義上講,在我國古漢語中,將“法”寫作“灋”,成書於漢代的《說文解字》中記載,“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意思是說,法就是刑,“平之如水,從水”,意思是指法代表公平,法平如水,因此以水為偏旁。又因“廌”在審判時能辨別真偽,被廌頂觸者被認為是有罪或無理的一方,所以將其摒去,法字的另一部分就由“廌”和“去”組成。這是在古時常被作為裁判的形式,即借助“神意”來判斷人是否有罪。由此可見,“灋”表示判別是非、主持公道之意,後來人們為方便起見,將其中的“廌”字略去,成為現代“法”字的模樣。
那麼,法究竟是怎樣產生和出現的呢?從人類社會發展的曆史進程來看,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隨著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產物,法律的產生有一個發展過渡的過程。我們不能將法律的起源簡單化理解,過去過分的強調法與國家的關係,而忽視法律本身發展的規律,是偏離曆史真實的。事實上,法的產生是將原始的習慣轉化為法律,即原始習慣——習慣法——成文法的過程,這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一般規律。原始社會的習慣為法的產生準備了形式和條件,兩者存在著明顯的繼承關係。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經產生了各種法律具體內容的雛形,甚至產生了在形式上很完備的規範。這些規範以習慣為主要內容,主要依靠氏族成員自幼養成的習慣,靠他們自覺地實行,靠傳統傳承的力量和氏族首領的威望和威嚴來維持。隨著社會分工的出現,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氏族製度開始解體,家庭私有製開始出現,相互對立的階層、階級也開始出現,這些相互對立的階級之間的利益衝突不可避免。原有的氏族結構和原始習慣對新產生的這種對立和衝突無力化解和調整,而作為占有生產資料和在經濟上強大的統治者,他們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和統治,不可避免地要以新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範來維係自己的利益,鎮壓對立階級的反抗,從而產生由一係列暴力機構和專門管理機關組成的社會組織——國家。統治者通過國家將自己的意誌創製成一套新的行為規範和準則,並強製社會成員共同遵守,以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法由此而產生。
(二)法律的發展
法律自產生以來,已經曆了幾千年的曆史,在這幾千年的發展過程中,法同社會形態的演變是同步的。社會形態的更替,經曆了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除了原始社會不存在國家和完備的法律外,曆史上依次出現了奴隸製法律、封建製法律、資本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法律四種類型的法律。這種法律的演進過程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的,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的水平,原有的生產關係已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必然會引起生產關係的變化,從而導致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變革,而作為上層建築的政治意識形態的法律製度也會隨之而變化,由新的曆史類型的法律來代替舊的法律,這是法律發展的一般規律。
二、法律的本質與特征
(一)法的本質
按照傳統意義上對法的本質的描述,在我國主要是以馬克思主義對法的基本論述為依據,將法的本質定義為: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是上升為國家意誌的統治階級的意誌,它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這一關於法的本質的論述,著重強調了法的國家意誌性和它的強製性,是以階級鬥爭理論為基礎,反映了法作為統治階級維護國家和社會秩序的專政工具的特性。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法的功能不僅體現為統治階級專政和統治的工具,而更多地體現為法的社會性職能,這種職能就必然表現為法是為了人們一定的需要而創設的,因而,在法的創設過程中,就必然體現人的意誌,這種對人的意誌的體現,應表達多數人的意誌,並且是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來實現的。法的社會性職能體現了人們對通過法所要達到的社會目標有一種清晰、明確的追求。法律作為人的行為規則就不再是外化於人的行為,而是內化於人的內心,使法同人的許多習俗和天性產生一種必然的親和性,這樣,法就可以成為一種凝聚人們思想和行為的精神力量,表達出人們的共同關注和共同價值追求。法律也得以充分體現其公平如水的特性,從而實現法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當然,這種具有“公意”的法是通過國家製定和認可的。它是調整人們行為規則的體係,這種行為規則體係是以人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並且通過國家的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則體係。因此,法的本質應為:法是體現人們意誌的,被國家和社會認同的調節人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通過確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確定人的行為準則,並通過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