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企業的跨境處置機製。金融危機已經影響到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而不在乎這些銀行和企業的法律結構、住所或客戶所在地。許多帶病運行的金融機構規模龐大,有複雜的內部結構和複雜的內部活動,並在多個國家開展業務。全球金融體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具有更廣泛的關聯度。目前,既不存在一個常見的程序也不存在一個完整的諒解:即國家怎樣能夠幹預一個大型金融公司的破產以及這些幹預行動如何與其他國家的處置努力互動。例如,各國金融交易或存款的淨額結清規則各不相同。各國的監管當局傾向於保護他們自己管轄範圍內的資產,即使這樣的做法對其他國家會產生負外部性影響。 許多國家沒有解決銀行倒閉的有效的製度,這就迫使決策者對破產金融公司使用次優的、特設的反應措施。美國建議建立一個能提供足夠權力的解決製度,以避免對那些一旦破產將帶來係統性影響的任何公司的無序的解決。 G-20倫敦峰會悅納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金融穩定理事會、世界銀行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製定跨境銀行解決製度的國際框架所做的持續的努力。美國試圖與國際社會共同努力,以改善跨國金融企業的解決機製:為解決當局建立一套靈活的權力能力,從而為重要的係統功能提供連續性,如把資產、合同和經營業務轉讓給其他公司或過渡機構,創建和經營短期過渡機構,當機立斷處置破產機構的權力,以及更多可預見和一致的關閉門檻;深化相關監管當局之間跨境信息共享機製的開發,和增進各國對跨境銀行和非銀行金融公司各種各樣的解決製度如何互動的了解;根據當前流行的“獨立實體”措施,實施促進危機管理和處置的效力和效率的改革。敦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啟動進一步的工作,特別是針對為分配與大型跨國金融企業破產相關的財務負擔實現最大化的解決選擇的方法開發的可行性和可取性;進一步促進現有的規則對跨境金融合同和大額支付交易的結算及清算的效力,包括提供無償債能力期間維護合同關係的選擇,諸如通過美國銀行破產法律中過渡機構的選擇。
(2)危機管理的原則。G-20倫敦峰會之後,各國監管機構正在貫徹G-20倫敦峰會領導人認可的跨境危機管理的金融穩定理事會製定的原則。每個主要的國際性金融機構所在國的監管機構將負責在某一特定金融機構有共同利益的集團國家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5.強化金融穩定理事會的職能
美國建議金融穩定理事會盡快完成其結構調整,並就推動全球金融穩定給自己製定新任務。
在倫敦峰會上,G-20集團領導人呼籲重建最初創建於1999年的金融穩定理事會。原來叫做金融穩定論壇(FSF)現在稱作金融穩定理事會的這個機構,將其成員擴大到包括所有的G-20集團成員國,而G-20集團領導人又給金融穩定理事會增加了促進金融穩定的任務。根據其增加的任務,金融穩定理事會將評估金融係統的脆弱性,促進各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協調和信息交流,提醒和監督滿足監管標準的最佳做法,為監管聯席會議製定準則並支持監管聯席會議的成立,以及支持跨境危機管理和應急規劃。
6.提高審慎監管標準
美國敦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改進金融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標準,金融穩定理事會與國際清算銀行(BIS)、標準製定部門共同研發宏觀層麵的審慎監管工具並於2010年製定出促進金融機構更強有力的流動性緩衝器的全球性框架,包括跨境金融機構在內。
7.擴展監管的範圍
(1)確認應屬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外資金融公司。確定合適的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和對外資金融公司的應用要求。
美國建議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適用比其他銀行控股公司更嚴格的監管製度。這一製度包括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比其銀行控股公司更高的資本、流動性和風險管理標準。2009年4月份G-20集團領導人同意對“所有係統性重要的金融機構、市場和產品應實施適當程度的監管。”
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計劃要求聯邦儲備委員會經過與財政部磋商後製定一個規則,用來指導確認那些國外的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國國內的經營業務是否會威脅到美國的金融穩定,這項評價規則類似於美國對國內的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確認標準。聯邦儲備委員會打算對外資金融公司的全球性業務采用該規則、選擇隻對外資金融公司在美國的經營業務采用該規則或對那些影響到美國金融市場的外資公司的經營業務采用該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