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總體框架及具體思路(13)(1 / 3)

通過雇員主導的工作場所退休計劃、自動個人退休金賬戶和其它措施提高退休保障。 雇員主導的工作場所退休計劃(如401(k)s計劃) 和自動個人退休金賬戶應以相同的核心原則——哪些通知美國人的、在零售市場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綜合措施加以管控。美國的改革計劃要求這些退休計劃必須透明,提供關於風險、收益和人們可以用來作出決定的、真實條件下的、不同投資選擇的費用的信息;必須簡單,目的是使儲蓄和投資的決定簡便易行,如提供自動的方便;必須公平並且不存在損害雇員的利益衝突(諸如那些影響第三方供應商的利益衝突);退休計劃發起人以及向退休計劃提供服務或向私人雇員(如雇員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其他組織必須是負責任的並接受適當的監督;使儲蓄和投資的決定簡便易行的高質量退休計劃應當使所有的工人有獲得機會。

退休保障領域中有一些其它關鍵問題需要加以解決。美國計劃探討這些方法:如何鼓勵使用自動功能從而增加401(k)計劃的參與、改進401(k)計劃中的儲蓄和投資行為、從整個退休體係中恢複更多的生命期收入——運用固定養老金收益計劃、固定繳款養老金計劃和個人退休金賬戶計劃。總的目的是降低成本,如投資費用;調查研究如何更好地維護退休儲蓄,減少退休計劃的“滲漏”;探討如何加強固定養老金收益計劃體係。

(四)給提供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需的工具

在過去的兩年裏,美國的金融係統遭遇了大型的、相互關聯度最高的金融公司破產或近乎破產帶來的威脅。雖然現有的係統具有一定的用以處理銀行破產的運行程序和專門知識,但當某個銀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銀行金融公司遭遇嚴重的困難時,目前隻有兩種選擇:即要麼獲得外部資本要麼申請破產。在正常的經濟環境下,這些都是合適的選擇,不會對金融穩定產生更大的影響。然而,在形勢嚴峻的條件下,這個係統無助於那些陷入困境的金融企業募集足夠的私人資本。因此,大型的、相互關聯度高的銀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銀行金融公司在金融危機期間破產或近乎破產時,隻有兩種左右搖擺的選擇:要麼獲得來自美國政府的緊急資助,如美國國際集團,要麼申請破產,如雷曼兄弟。無論那種選擇都不是應對金融公司生死存亡的有效方式,也不是遏製係統性風險擴散、降低納稅人負擔的有效辦法。 美國財政部建議,仿照現存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的權力,給政府以新的授權,當金融體係的穩定處於風險之中時,允許政府來解決銀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銀行金融公司潛在的破產問題。為了改善使用其它應對金融危機的工具時的問責製,美國財政部還建議,聯邦儲備委員會依據其“非正常和特殊情況”下的緊急貸款發放授權需事先得到財政部長的書麵批準。

1.給瀕臨破產的銀行控股公司包括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一個解決製度

如果一個無序的解決製度將對金融體係或經濟產生嚴重不利的影響,就需要創立一個解決製度,以避免銀行控股公司和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無序破產。在聯邦存款保險法案的框架下,這個解決製度將補充(而不是替代)並仿照現存的、對參保存款機構的解決製度。

由於非銀行金融公司、包括銀行的分支機構或其他參保存款機構避免無序破產缺乏一個法定的框架,因此,聯邦政府對即將破產的貝爾斯登、雷曼兄弟和美國國際集團(AIG)的反應是複雜的。由於缺乏這樣一個框架,若要避免貝爾斯登和美國國際集團的無序破產,政府的唯一途徑是利用聯邦儲備委員會貸款的權力。而這個機製不足以防範雷曼兄弟公司的破產——一起足以證明非銀行金融公司的無序破產對金融體係和經濟的破壞性有多麼之大的事件。由於這些原因,美國擬創立一個解決製度,當金融體係處於危險之中時,允許破產的銀行控股公司包括一級金融控股公司有序的解決。 這項解決製度不會取代正常情況下的破產程序。破產製度仍然美國是占主導地位的處理銀行控股公司失敗的工具。這項解決製度是仿照了載於現有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解決製度內的“係統性風險例外”。這一例外允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當金融穩定處於危險之中時,從最低成本解決標準離開且隻能用於非常時期並將受製於非常嚴格的管控程序,這個程序將由財政部或聯邦儲備委員會發起。 美國財政部認為該程序也可以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發起,或者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起——如果該破產公司最大的分支機構是一個證券經紀交易商或證券公司。依據特別解決製度是否要處置一家破產公司的決定權屬於財政部,財政部要想動用這項權力隻有經過與總統谘詢之後、得到聯邦儲備委員會三分之二的成員的書麵建議之後並且征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三分之二的成員同意之後才行,但是,如果那家公司最大的分支機構(以總資產衡量)是一個證券經紀交易商,而且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並不需要核準,那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三分之二的委員必須批準。如果那家破產公司包含有一家保險公司,那麼財政部旗下的全國保險辦公室將向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就保險的具體事項提供谘詢。要引用這項權力,財政部必須確定:(1)該公司已經違約或正處在違約的危險之中:(2)公司的破產和對其適用的法律解決將對金融體係或經濟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3)政府使用這項特別解決製度將避免或減輕這些不利影響。 依據特別解決製度處置一家破產公司的決定權也應屬於財政部。財政部能用的工具應該包括為破產公司建立破產保護或破產托管的能力。這項特別解決製度還為前述能力提供穩定破產金融機構的準備(包括進入破產保護或破產托管的)——通過向該公司提供貸款、購買該公司資產、為該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或進行該公司的股權投資。 在選擇可利用的工具時,財政部將考慮為減少對金融體係或經濟潛在的不利影響而采取的行動的效力、行動給納稅人造成的費用和行動對增加道德風險的潛在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