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財政部決定建立破產保護或破產托管時,它通常任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作為破產保護人或破產托管人去行事。如果該破產公司(以總資產衡量)最大的分支機構是一個證券經紀交易商或證券公司,那麼財政部應有權任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作為破產保護人或破產托管人。牽涉到該破產公司在國外的分支機構的處置時,該破產保護人或破產托管人還需與外國政府當局進行協調。
給參保存款機構、證券經紀交易商的客戶和期貨傭金商以及依據聯邦或州法律框架內的保險投保人提供的現有的客戶保護措施將繼續保持下去。破產保護人或破產托管人對該金融公司應具有廣泛的采取行動的權力,例如,它應該有權力控製該公司的運營,或把進入破產托管程序的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資產出售或轉讓給一個過渡機構或其他實體。這也包括將該公司的衍生產品合約轉讓給一個過渡機構從而避免該公司的清算對手方(如果破產托管人是任命的,不管清算對手方終止合同的任何合同權利)終止合同。該破產保護人或破產托管人也有權力進行重新談判或拒絕履行該公司的合同,包括與公司雇員的合同。
作為破產保護人或破產托管人的實體必要時將獲授權向財政部貸款,用於資助依據這項特別解決製度行使這項權力,財政部也將被授權發行公債,用以資助任何此類貸款。任何此類貸款的費用,將從銀行控股公司的評估收入中支付。 這種評估將以總負債(不是評估資助其他聯邦或州的保險計劃的負債)為基數。此外,考慮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這項特別解決製度中對銀行控股公司的作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將有權獲得由聯邦儲備委員編寫的關於任何銀行控股公司的任何考核報告,並且擁有對銀行控股公司備份的考核權。
2.修改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緊急貸款權力
美國財政部擬提出立法建議,修改聯邦儲備法案第13節第3款,要求聯邦儲備委員會依據其“非正常和特殊情況”下的權力向個人、合夥企業或公司的任何信貸延伸都需事先得到財政部長的書麵批準。
聯邦儲備法案第13節第3款規定在“非正常和特殊情況”下,聯邦儲備委員會經5個或5個以上成員表決,就可以授權聯邦儲備銀行向任何個人、合夥企業或公司提供貸款。對這種貸款權力的唯一的限製是任何此類貸款必須由聯邦儲備銀行保證或擔保並且聯邦儲備銀行必須取得證據證明那些借款人無法從銀行取得“足夠的信貸艙位”。 在最近的金融危機期間,聯邦儲備委員會為保護金融體係和經濟好幾次使用了這個權力。它貸款給私人金融機構以避免其無序破產(例如,美國國際集團)。在許多領域(例如,投資銀行、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商業票據發行商)聯邦儲備委員會已經提供了流動性便利,以增強信心和增加流動性。進一步而言,它創造了旨在激活證券化市場的流動性便利,進而恢複給消費者和企業的貸款,而這些消費者和企業正是依賴於這些證券化市場獲得信貸的。 目前聯邦儲備委員會有權發放這類貸款而無需財政部長的批準。實際上,在危機期間它利用其聯邦儲備法案第13節第3款規定,每次發放貸款都尋求並得到了財政部長的批準。確實,旨在激活證券化市場的流動性便利的這些貸款,涉及到使用問題資產救濟計劃(TARP)基金作為聯邦儲備法案第13節第3款規定的貸款的保證並且這些流動性便利是由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財政部聯合設計的。為了以後給依據聯邦儲備法案第13節第3款規定的貸款提供適當的問責製,聯邦儲備法案第13節第3款規定的貸款權力將受製於財政部長事先的書麵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