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維持的有用產業因沒收及其他懲罰使走私者常陷於沒落。走私者違犯國法,無疑應加重懲罰。在犯有任意支出、濫費公共貨幣嫌疑的國家,保障國家收入的法律不被人民尊重。所以,如果不用偽證就能找到容易安全的走私機會時,許多人是會毫不猶豫地進行走私的。公眾對走私也持寬容,假裝著對購買走私物品心存顧忌,卻因價格便宜而趨之若鶩地購買,如此走私者受到鼓勵而繼續。當稅收法律的刑罰要落在他頭上時,則往往想使用武力來保護所謂的正當財產。走私者被摧毀,則他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本會被吸收到國家收入用以維持非生產性的勞動。因此,相應減少了社會的總資本,從而維持的有用產業也就減少了。
第四,收稅人員給商人帶來不勝其煩的苦惱。征收這種稅使經營征稅商品的商人遭受稅收人員的頻繁訪問和檢查,無疑會使他們受到某種程度的壓迫。雖然這隻是精神方麵的痛苦,但為免除煩惱,商人甚至願意付出一定的費用。
但是,自有了消費品稅,就幾乎免不了這種對於人民的不便。英國人就感受到了這種不便。
法國這樣的大國有花樣複雜繁多的稅法,像米蘭小公國可能更甚。在諸多不合理的製度之下,這些國家之所以沒有淪為最貧窮最野蠻的國家,是因其土壤特別肥沃,氣候非常適宜。
政府征收和包收者征收是征收消費稅的兩種主要方法。政府征收,是政府任命的收稅人員直接對政府負責,政府的收入隨稅收而變動。包收者征收,則由政府規定一定額數,責成賦稅包收者征收。包收者自行任命征收員,征收員雖負有按照法律指定方法征稅的義務,但是受包收者監督,對包收者直接負責。最妥善最節約的收稅方法不是包稅製度。包收者除墊付規定稅額、人員薪俸及全部征收費用外,還須從收入稅額中提取和他所拿出的墊款所冒的危險所遇的困難,以及應付這非常複雜事務所必要的知識與熟練相稱的利潤。
如果政府自己設置像包收者所設的管理機構,直接監督,至少這種非常巨大的利潤是可以節省的。承包國家任何大項稅收,必須有大資本或具有大信用。單就這種競爭就讓這種事情局限於少數人之間,如果再加上具有必要知識或經驗的話,那就更少了。在公共收入采用包收製的國家,包收者大概都是極富裕的人。他們的富裕,通常招致一般人的嫌惡,而與這類暴發財富相伴的虛榮,以及他們常用以炫耀其富裕的愚蠢的賣弄,更會增強人們的嫌惡感。有此競爭資格的最少數人彼此團結則於自己更有利,於是大家就自然成為合作者,在包稅投標的時候,他們所出的標額就會遠在真實價值以下。
苛刻的法律是公共收入的包收者對企圖逃稅者的懲罰。納稅者不是他們的人民,他們自然不會憐恤,他們的利益不會因納稅者普遍破產而受到大的影響。在國家財政吃緊,君主需要支持的時候,包收者不慷慨解囊反而哭窮,說法律如果不更加嚴厲的話,付出平常的包額也將無法辦到。他們知道,王室恒久的偉大,依存於其人民的繁榮,他決不會為一時之利而破壞這繁榮。而對於賦稅包收者自己,情況就完全相反了,他的昌盛,常常是人民沒落的結果,而不是人民繁榮的結果。所以,包收稅法就一天苛酷一天。最慘忍的稅法,常常見於公共收入大部分采用包收製的國家,而最溫和的稅法,則常常見於君主直接監督征收的國家。君主雖再愚暗,對於人民的憐憫心情,也一定大於包稅人。
取得一種賦稅的權利及取得對征稅品的壟斷權利,包稅者隻需提供一定金額。在有些國家如法國,煙草稅及鹽稅就是以這種方法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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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1)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多於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5%,共9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