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國家的下層人民或中層以下人民的全部消費,都比中層階級及其以上人民的全部消費,無論在數量、價值和費用上都要大得多,這是值得注意的。第一,各國的全部資本幾乎都是用作生產性勞動的工資而分配於下層人民。第二,由土地地租及資本利潤所收入的大部分,每年分配並用於非生產性勞動的工資及維持費。第三,資本利潤中屬於這個階級的部分,是作為使用自己資本所得的收入。小商店店主、店夥計以及所有零售商人每年掙得的利潤額,都是非常大的,並占其年收入的極大部分。第四,土地地租中的一部分屬於該階級。這些人民的費用,就個體而言是極小的,但就整體看,卻常占社會全部費用中的最大部分;國家土地勞動年產物中,上流階級的消費在數量和價值上都比下層人民少得多。在以費用為對象的征稅中最能提供收入的,就要算以國產酒類及其所用原料為對象的國產稅,而國產稅主要由普通人民負擔,因此,對上流階級征收的稅,無論是與不分彼此地征收賦稅還是與征收下層人民的稅相比,都是很少的。
當然,對下層階級應當征稅的是奢侈費用,而不是他們的必需費用。必需品費用要是征稅,其最後支付者是上層階級人民,即由年產品的較小部分而不是由年產品的較大部分負擔。因此,此種稅必會提高勞動工資,或者減少勞動需求。不把那種稅的最後支付加在上層階級身上,勞動價格絕對無從提高,不減少國家土地勞動年產物,即一切稅最後支出的源泉,勞動需求決不致減少。勞動需求由這種稅而減少的狀態不論怎樣,勞動工資都要提高到沒有此種稅時以上。因此,在一切情況下,上層階級支付最後這種提高的工資。
18世紀歐洲繁榮的商品貿易市場
極不公平的關稅及國產稅之外還有一種更不公平、更間接影響貨物價格的稅,即法蘭西所謂的路橋捐。這種稅是指貨物由水路或陸路通過某外國國境設立的碼頭或港口時繳納的通過稅。丹麥國王對通過波羅的海峽商船所征之稅是世界最重的通過稅。
大部分的奢侈品稅跟關稅及國產稅一樣,雖完全是不分彼此地由各種收入一起支出,最終由消費貨物納稅的人為其支付,但卻不是平等地或按比例地落在每個人的收入上。每個人消費都受自己性情的支配,所以每個人所繳納稅的多少,不是按照他收入的比例,而是隨著性情消費轉移。浪費者有可能超過適當比例,節約者不及適當比例。除了那些特殊的情況,個人的貢獻全憑自願,對征稅商品,消費或不消費,完全都是自行決定,這些使此稅所產生的個人在貢獻上的不公平所可能引起的不公平得到抵償而有餘。若此稅的評定沒有偏差,所征稅商品也很適當,就不會讓納稅人不滿。此稅由商人或製造者墊付時,不久消費者就會把它與商品價格混淆起來,並在最後消費時忘記自己已通過消費支付了稅金。
繳納奢侈品稅的數量及日期都是確定的,即應繳納多少,應何時完稅都很明確。奢侈品稅,大都是零零碎碎地繳納,但在繳納時間與方法上,這種稅是最方便的。
人民所納奢侈品稅多於實際歸入國庫的數目比其他稅都多。征收此稅可能因此而引起以下四個弊端。
第一,需要設置眾多稅收機關和收稅人員征收此稅,他們的薪俸與津貼都是人民必須付出的真正的稅,從而加重人民的負擔。
第二,某些行業部門會因此稅產生阻礙是必然的。因為被征稅的商品常因此提高價格,所以不免要在此限度內妨礙消費,從而妨害其生產。如果此商品為國產品或國內製造品,將減少其生產及製造所使用的勞動。如果是外國商品,其價格因征稅而上漲,那在國內生產的同類商品就會因此在國內市場獲利,而國內產業則有更大部分轉向這種商品的生產。但是,外國商品價格上漲,雖會使國內某特殊部門的產業受到鼓勵,但其他部門的產業卻必然要受到阻礙。一個國家的消費者對他國剩餘產品付價越貴,他們為買那產品而賣去自己的一部分剩餘產品,或者說一部分剩餘產品的價格就必然越低。相比之下,這一部分剩餘產品對他們的價值就減少了,促使他們去增加這一部分產品的動力也減少了。所以,對一切消費品所征的稅,都會使生產性勞動量縮減到無須納稅的自然程度以下,那消費品如為國內商品,則征稅商品生產上所雇傭的勞動量將會縮減;如其為外國商品,則縮減的是為外國商品引起購買的國內商品生產上所雇傭的勞動量。此外,那種稅常會變更國民產業的自然方向,使它轉向一個違反自然趨勢的不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