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收入主要有三種不同的來源,即地租、利潤與工資。每種賦稅也是由這三種收入來源之一或三者共同支付的。我們將從四個方麵來論述賦稅:第一,地租的賦稅;第二,利潤的賦稅;第三,勞動工資的賦稅;第四,不分彼此的私人收入的所有三項收入來源的賦稅。
在討論各種賦稅之前,先介紹一下關於一般賦稅的四個特點:
第一,為維持政府,各個國家的國民都必須在其可能範圍內,依照各自能力的大小,依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繳納賦稅。所謂賦稅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對這種原則是尊重還是藐視。必須注意,任何賦稅,如果結果僅由地租、利潤、工資三者之一負擔,其他二者不受影響,這樣是不平等的。後續討論由於某種賦稅如何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響的某種私人收入上麵,我們會做進一步分析。
第二,應當讓納稅者及其他人充分了解繳納賦稅的日期、方法、額數。確定人民應納的稅額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稅額不確定納稅人不免為稅收人員左右,稅收人員借機加重賦稅,或者利用加重賦稅來恐嚇、勒索或賄賂。賦稅如不確定,定生腐化。當然,賦稅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若賦稅稍不確定,其害民就很大。所以,國民應當繳納的賦稅必須是確定的,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征收各種賦稅,繳納的日期、方法應以最便利於納稅者的方式征收。
第四,以經濟節約為原則征收賦稅。征收賦稅時,必須盡可能使人民所付出的,等於國庫所收入的。如人民付出的多於國庫所收入的,那是由以下四種因素造成的:其一,征收賦稅的官吏因數量大而耗去大部分稅收作為薪俸,且會滋生對人民的苛索,增加人民的負擔;其二,它可能使人民對那些會給許多人提供生計和職業的事業裹足不前,並使本來可利用以舉辦上述事業的基金,由於要繳納稅款而縮減乃至於消滅;其三,對於逃稅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懲罰辦法,會使其破產,因而失去使用這部分資本所能獲得的利益。不適當的賦稅,是逃稅的主要誘因。對逃稅的懲罰,勢必隨誘因的加強而相應地加重。這樣的法律,最初造成逃稅的誘因,繼而用嚴刑以懲逃稅,並經常按照誘惑的大小裁定刑罰的輕重,設阱陷民,完全違背普通正義原則;其四,稅收人員頻繁的訪問及稽查,常使納稅者遭受極不必要的麻煩、困擾與壓迫。這種煩擾嚴格地講,雖不是金錢上的損失,但無異是一種精神損失,因為人人都會設法來回避這種煩擾。以上四種因素使人民受到困擾,也無濟於國家收入。
綜上所述,所有國家在製定稅法時,都應該設法使賦稅盡可能地保持公平公正。納稅日期,繳納方法,務必確定和便利於納稅者。此外,他們也應該竭力使人民於繳納正稅之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不過,各時代各國家的主要賦稅,各國在這方麵的努力,並未得到同樣的好結果。
地租的賦稅
(1)租金稅、土地地租稅
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賦稅有兩種征收方法,一種是按照一種標準,各地區評定定額地租,確定後不反複變更;另一種是稅額隨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動而變動,隨情況的改善或惡化而增減。
在英國就是用一種固定不變的標準評定定額地租。固定的稅額是平等的,因各地耕作上的原因,也會導致稅額不平等。這種不平等都是由佃農承擔的,納稅者雖是地主,稅款通常是由佃農墊付的,地主會在收取地租時把它扣除。各地區的稅額不隨地租的增加而增加,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潤,君主並不分享。地主除了繳納賦稅沒有其他不便。同一地區地主破產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土地的改良,改良的土地加重地租稅負擔的程度有限,不足以阻礙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產。土地產量沒有減少的傾向,產品價格沒有抬高的傾向,佃農的勞動就不會受到妨害。征收這種稅時使用的官吏很少。
土地稅恒久不變使地主獲利,其主要原因是由很多外部情況引起的,這種獲利和賦稅的本身性質無關。
現時地租與舊時地租的計算差異,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地主與君主的利益。按現時地租計算應付的稅額,和按舊時評定實付的稅額之間,通常會產生一個差額,所有的地主,幾乎都從該差額獲得了利益。按國家以後的情勢,土地稅的恒久性,有利於地主而不利於君主;若情勢與此相反,就可能有利於君主。
貨幣用來繳納賦稅,土地評價也是以貨幣表示。貨幣自作了土地評價,隨著銀價和貨幣的價值保持不變,而且十分穩固。如果實際發生的情況與現實略有不同,這種評估的固定性可能給其中一方帶來不利。追求長久是一種生存的自然屬性,帝國的任何製度、便利於一切情形與其帝國本身一樣永久。
最公平的賦稅是一種隨地租的變動為轉移,或依耕作狀況的進步退步為高下的土地稅。法國經濟學家曾建議征收這種公平稅。他們主張:一切賦稅,最終總是落在土地地租上。因此,應該平等地征於最後支付賦稅的來源。這無疑是對的。但是,他們的學說卻立足於形而上學的議論,放諸於實際則沒有任何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