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論賦稅(1)(2 / 3)

當地主決定自耕土地時,就要重新評定該地的地租,土地稅隨地租變動而變動,其征收費用,無疑會比額定不變的費用多,和其他稅收的征收費用相比,這一切費用,大抵都很輕微。在這種製度下,各地應多設置一些登記機構。

若君主關心農事,並分攤土地改良費用,地主當然願意繳納賦稅。要是在地主進行改良土地之前,允許其會同收稅官吏,依照雙方共同選擇的鄰近地主及農夫若幹人的公平裁定,確定土地的實際價值,然後在一定年限內,依此評價征稅,使其改良的費用能完全得到補償,這樣地主自會樂意改良土地了,土地稅阻礙土地改良的問題也得以解決。如果君主不分擔改良的費用卻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潤,土地便得不到改良。賦稅的主要好處之一是使君主從關注自身收入出發,而留心土地的改良。所以,時間的規定不能太短,促進君主留意農事的刺激再大,也不能彌補哪怕是最小的阻礙地主注意改良土地的動機。君主的注意比較宏觀,地主的注意則是在細節上。總之,君主應在其權力所及範圍內,以各種手段鼓勵地主及農夫注意農事,使他們能依自己的判斷及方法,追尋自己的利益;讓他們能最安全地享受其勤勞的報酬;並且,在領土內設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陸交通,使他們所有的產品有最廣泛的市場,同時自由無阻地輸往其他各國,從而不會反對賦稅更不會使土地稅阻礙耕地改良。

在良好的管理製度下,土地稅無礙於耕地改良,地主的納稅義務是不可避免的,地主便不會感到繳納賦稅有什麼不便。

把一種不變的規定定為國家基本法。適應這種基本法,無論社會狀態怎樣變動,無論農業怎樣進步或退步,無論銀價和鑄幣的法定標準怎樣變動,這種賦稅不必加以任何調整就能自然而然地與實際狀態相適應,而且在這些變動下都同樣公平合理。

按照一般丈量及評價而估定的土地稅,開始雖很公平,但實行不了多久,就變得很不公平。有些國家擔心出租人和承租人會合夥隱瞞租約的實際條件,以騙取公共收入,便放棄了簡單明了的土地租約登記法,轉而不惜多勞多費地實行全國土地丈量。還有一些國家為了防止該變化的發生,耐心地注意國內各農場的狀態及其產物的所有變動,這種長久的注意,不但會引起更多的麻煩,而且對納稅者無所助益。這種長久注意,政府也根本無法做到,所以這種公平是很難持久的。

(2)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產品成比例的賦稅

地主最終支付的賦稅,是對土地產品征收的賦稅,也就是對土地以地租征收的賦稅。當產品的一部分作為賦稅付出時,農民必盡其所能計算這一部分逐年的大體價值究竟有多少,然後從經他同意付給地主的租額中按比例扣除。農民向教會繳納的什一稅就是這一類賦稅,農民交出年產物也從來不預算逐年的大抵價值。

極不公平的什一稅及其類似的土地稅,表麵看起來十分公平。這種加在地租上的極不公平的什一稅,經常妨礙地主改良土地及農夫耕種土地的積極性。

教會不支出任何費用卻分享較大利潤,地主自然不願用最多費用進行各種土地改良;農民也就不願種植最有價值且需最多費用的穀物。各教會所分得的什一稅,數量細微,卻沒有一個會像亞洲君主那樣關心土地的耕作與改良。因此,這種稅,如用以維持國家,其所帶來的若幹好處,尚可在某種限度抵消其不便;若用以維持教會,那就除不便外,再也無利益可言。

據了解,很多國家的君主如孟加拉君主、古埃及君主,為求盡量增加其國內一切土地產品的分量和價值,都曾竭盡心力,從事公路及運河的創建與維持,使得每一部分產品,都能暢銷於國內。

依某種評價征收貨幣和征收實物也是對土地產品征收賦稅的一種重要形式。

由於征收的實物分量既少,征集的區域也小,每一部分應收實物的收集和處理,征收者都能親自監視,這就讓教區牧師和住在自己田莊內的小鄉紳們覺得以實物收取什一稅或地租,也很方便。

征收實物比征收貨幣更容易舞弊。住在大城市而有大資產的紳士,如對其分散各地的田莊征收實物地租,那就不免要蒙受其承辦人及代理人怠慢的危險,尤其是這些人舞弊的危險。至於稅收人員由濫權溺職所加於君主的損失,那無疑還要大得多。一個普通人,哪怕凡事極其粗心大意,但與小心謹慎的君主比較,對督視用人而言恐怕要強些。公共收入如以實物征收,由於稅收人員胡亂處理所遭的損失,實際納到國庫的,往往不過是人民所出的一小部分。然而,有些國家公共收入的若幹部分,據說就是這樣征收的。很多大官及其稅收人員,無疑都願意以這種方式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