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應當服從的權力,如掌握在法人團體即專門學校或大學手中,而他自己又為這學校或法人團體中的一員,其他成員大部分亦同為教師或可為教師者,那麼這些教師,彼此間就會非常寬容。如果教師們服從的權力,沒有掌握在他們自己所屬的法人團體之手,而掌握在外部的人物,如主教、州長或閣員之手,那麼,他們想全然忽略其職責,就不大可能了。
能夠強製教師盡其義務的,也隻是使他們上一定時間的課,或者在一周或一年內,作一定次數的演講。至於演講的內容如何,那依然要看教師的勤勉,而教師的勤勉,又視其所以要努力的動機的強弱而定。況且,這種外部的監督,動輒流於無知和反複無常,其性質往往是任意的、專斷的。行使監督的人,既未親自登堂聽講,又不一定理解教師所教的學科,故使其精明地行使監督權,那是很難得的。
加之,這種職務所產生的傲慢,往往使他們不留意怎樣行使其職權,使他們沒有正當理由地、任性地譴責教師,或開除教師。這樣一來,必然要損害教師的品格,教師原來是社會上最受尊敬的人,現在卻成為最卑賤、最可輕侮的人了。為避免這樣的待遇,他就非仰仗有力的保護不可,而獲得這保護的最好的方法,不是執行學術能力或工作勤勉,而是曲意奉承阿諛,不論何時,準備為這種意誌而犧牲他所在團體的權利、利益及名譽。
大學畢業生如果享有一定的特權,或許能像學徒製度一樣有助於教育上的改良。強迫青年人上大學,對教師的聲望等是有害的。
大學生可能會因研究費、獎學金、貧學津貼等慈善基金的吸引,而不問其名譽如何地到某些大學學習。如果依賴慈善基金的學生,能自由選擇喜歡的大學,那就可能引起各大學之間一定程度的競爭。反之,禁止轉校,那學校之間的競爭就不存在了。
如果傳授學生的導師或教師,不由學生自由選擇,而由校長指派,那同樣是有害的。在這種規定有效的院校,教師可以避免或壓製學生方麵的不滿,在他講授的全部時間中,學生能維持一種最有禮貌、最虔敬的態度。
專門學校及大學的校規,大體上不是為了學生的利益,而是為了教師的利益,更恰當地說是為教師的安逸而設計出來的。
校規的目的,總在維持教師的權威。不論教師是疏於職守,或是盡職盡責,學生總得對教師保持虔敬的態度,好像教師在履行職務上已盡了最大的勤勉和能力那樣。其前提似乎是教師有完全的智慧和德行,學生則是大愚而有最大的弱點。如果教師比較勤勉的話,這就顯得完全沒必要。反之,則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是,不是由公共機構實施的那部分教育,教育效果最好。普通大學教授的那部分功課,都沒有教得很好。但是,沒有這些大學,這部分的功課可能就完全教不成,個人和國家也會因缺乏這些重要部分的教育而遭受重大損失。
羅馬教皇創辦在現歐洲的各大學,一大部分原是為教育僧侶而設立的宗教團體。這種大學,一部分課程若不是神學,就是單為學習神學而預備的學問。這種學校裏麵所教的,當然要適合於其設立的目的。
當由法律確認基督教為國教時,拉丁語成了西歐通行的普通語言。但自顛覆羅馬帝國的野蠻民族侵入後,拉丁語逐漸在歐洲各地行不通了。不過,虔敬的人民卻把既定的宗教形式和禮節保存了下來。因此,拉丁語雖然在各地沒有多少人了解,而教會舉行禮拜時卻依舊使用這種語言。
在歐洲,行使著兩種不同的語言,即僧侶的語言和人民的語言,神聖者的語言和凡俗人的語言,有學問者的語言和無學問者的語言。僧侶在執行祭務當中,必須對這神聖的、有學問的語言有所了解,所以拉丁語自始就成了大學教育的一個重要部分。
希臘語和希伯來語卻不是這樣。所謂絕無錯誤的教會布告,曾宣稱以拉丁語譯成的《聖經》,即普通稱為拉丁語聖經,與希臘語及希伯來語的原書,同為神的靈感所口授,因而,有同等的權威。這一來,希臘語和希伯來語的知識,對於僧侶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於是,這兩種語言的研究,長期以來都不是大學普通課程的必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