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論公共工程和公共機關的費用(1)(1 / 3)

建立並維持某些公共機關和公共工程是君主或國家的第三種義務。這類機關和工程,對於一個大社會當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質來說,假設由個人或少數人辦理,那所得利潤決不能償其所費。所以,這種事業不能期望個人或少數人出來創辦或維持。並且,執行這種義務所需的費用大小也隨著社會發展時期的不同而不同。

如教育上的設施可分為兩種:一是關於青年教育的設施;二是關於一切年齡人民的教育的設施。此種設施和工程所需的費用,該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這一節分作以下幾個要點分析。

論便利社會商業的公共工程和機構

(1)為便利一般商業的公共工程和機構。

在不同社會時期,為了便利任何國家的商業所必要的公共工程,如公路、橋梁等的建設與維護,所要求支出的費用是不同的,這是十分明顯的。這類公共工程的費用,不必在通常所謂國家收入項目下開支,可以用通行稅和其他特別稅捐來籌集。車輛通過公路或橋梁,船舶通過運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噸數的比例繳納通行稅,可以是正好按照其所加於公共工程的損耗的比例支付其維持費。這種方法是很公平的。就車輛而言,如果以重量為標準,對極盡奢華的車輛和對四輪大馬車、驛遞馬車等所征的通行稅,略高於對不可缺少的車輛如二輪運貨馬車、四輪馬車等所征的稅,那富人就更容易為救濟窮人做出貢獻。如此,公路、橋梁、運河等的建設就會根據需要來進行。但是維護和保養這些公共設施,比如運河在私人手中比在管理員手中要好,而公路通行稅則不能完全地作為私人財產,而必須交予保管人員專門經營。有人建議不列顛應由政府來管理收取公路稅,政府可從公路稅中獲取利潤。

不否認這樣可以得到一大筆收入,但對於這個計劃,還是有以下幾個值得質疑的地方。

第一,增加的通行稅會給商業的發展造成巨大障礙。國家如把取自收稅道路的通行稅,看作供應急需的一個財源,那麼,這種通行稅將要隨著想象中的急需所需要的程度而增大,這便會阻礙商業的發展。第二,對車輛按重量征稅的主要負擔將落在窮人身上。第三,公路會被忽視,如果政府對於損壞的公路不予維修養護,那麼就比現在更難迫使將公路通行稅的一部分作為正當用途。

在地方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的公共工程,可能得到更好的維護。而地方行政的弊病和普通收入管理上的弊病相比,那是很小的,不必擔心。所以,一項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維持,而其便利又隻限於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區域,那麼,與其把它放在國家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國家一般收入維持,還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當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維持的好。

(2)為便利特殊商業的公共工程和機構。

上述公共設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於便利一般商業。若想得到某些特殊商業的便利,則有待於特別的設施,且須有一項特別的額外費用。

文明國為商業利益與野蠻未開化國家通商,常需要特別保護。該製度大約始發於15世紀末或16世紀初,即在商業開始擴展到歐洲大部分國家並開始注意到商業利益時。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奪,對於積貨場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築防禦工事。然而,強有力的政府,自然不容許外人在其領土內建築堡壘,在這種情況下,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領事的必要。公使或領事一麵是處理本國僑民間的爭訟,一麵是解決本國國民與所住國國民間的爭訟,這樣的公權角色比任何私人更有權力,所能給國人的保護比任何私人給予的都要多。

在外國派駐使館,與戰爭無關而是專為商業上的利益需要而設置的。首先使英國在君士坦丁派駐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業。歐洲各國因商業利害關係衝突不斷,成為即使在平時也要互派永久公使的原因。

有要求特別保護自己的商業部門,應承擔國家為此而開支的特別費用。保護一般貿易,常被視為國防的重要任務,因而也就成了行政當局必盡職責的一部分。所以一般關稅的征收及應用,也就委諸行政當局。作為一般貿易保護一部分的特殊貿易,當然也是行政當局的應盡職責。但是,在這方麵,國家則把其交予商人公司。這些公司在創建之初也許是有用的,因為其經營,不是失當,就是範圍過於狹窄,它們最終全無例外地或成為累贅或毫無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