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論司法經費(2)(1 / 3)

以主持公道為主的司法行政,借此職權成為一種斂財的組織,這樣自然會生出許多弊害。司法上的這些弊害,在歐洲各國司空見慣。比如,以大禮物來請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禮物來請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說不上公道。而且,為使禮物頻頻送來,行使司法權者往往多方遷延,不予判決。為勒取被告的罰金,他往往把無罪者判為有罪,這種結果傷財傷民。

因為君主或酋長自己行使司法上的職權,任何人都不夠資格責問,無論這種職權如何濫用,也無法得以矯正。君主如果將這種職權交由代理者行使,有可能得到矯正。代理者如犯了某種不正當行為,而且又單是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願意懲罰他,或強製他矯正錯誤。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為了君主的利益,換言之,如是為了獻媚於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數情況下,就嚴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樣,無法得到補救。所以,一切野蠻國家的司法行政,特別是往昔建立於羅馬帝國廢墟上的歐洲各國的司法行政,都長期陷於極度的腐敗狀態,即便在最好國王的統治下,也沒有公正與平等可言。而在最壞國王的統治下,這種職權的執行情況更是不可想象了。

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在牧羊民族中,是所謂君主或酋長。他同他統治下的牧人或臣民,都是靠著自己的畜群生活。

在剛脫離遊牧狀態的農耕民族,如特洛伊戰爭時代的希臘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羅馬帝國廢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亞人的祖先,所謂君主或酋長,也不過是國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完全像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樣,仰賴自己私有工地的收入。在平時,他的臣民,除了要請求他運用權力製裁豪強的壓迫外,都無需敬奉他任何財物。他在這種場合領取的禮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經常收入,或者說,除了異常緊急的場合外,這就是對於他的支配權的全部報酬。

由荷馬得知,阿格默農因友誼關係,將希臘七個都市的主權贈與阿塞利斯,並說,阿基利斯從那七個都市可能收得的惟一利益,就是人民所敬奉的禮物。這種禮物,即司法行政的報酬,或者說,司法手續費,隻要它構成君主由其主權獲得的全部經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這全部收入放棄,甚至不能提議要他這樣放棄。提議請他把這禮物確實規定一下,那也許是可以的,而實際上,也的確這樣提議過。但是,君權無限,縱使好好規定了、確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規定範圍,即使不說是不可能的,亦是極其困難的。所以,聽任這種狀態繼續下去,由任意的不確定的禮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敗,就簡直無可救藥了。

不過後來,審判費卻完全免除了。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國防費不斷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夠國家開支行政費用時,人民為了自己的安全生計,得繳納各種賦稅,這時不管何種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審判官,均不得領取任何禮物。審判官是有薪俸的,這薪俸,被想象為可抵償其先前在禮物報酬中享有的份額;君主征有賦稅,這賦稅被想象為可補償其前從司法方麵所得收入而有餘。這樣看來,禮物要予以有效的規定和確定往往比較困難,全然廢除倒似乎還容易些。為了防此腐敗,審判官是禁止向訴訟當事人領取禮物或手續費的,審判官的審判費減少,但不能說審判官的審判是免費的。無論哪個國家的訴訟當事人,不能不給律師和辯護人報酬,否則,他們執行職務時,就會比實際情況還要不滿意。審判官的薪俸,雖是由國家付給的,但在任何地方,訴訟事件的必要費用都沒有大減。就各法庭總計起來,每年付給律師、辯護人的手續費恐怕要比審判官的薪俸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