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論司法經費(2)(2 / 3)

文明國家,審判官都是很多人夢寐以求的工作。雖然是一個名譽官職,報酬很少,但相幹的人依然很多。比審判官職位較低的治安推事,論工作是異常麻煩的,論報酬大抵毫無所得,然而大多數的鄉紳,卻趨之若鶩。一種普遍存在於各國的現象是,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員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費用,即使處理得很不經濟,亦不過占國家全部費用的極小部分。

全部司法經費從法院的手續費裏支付是很容易的。這種方法不僅給國家省去一筆開支,也不會使司法行政陷於何種實際的腐敗危險。可是,法院手續費,如有一部分要劃歸權力極大像君主這樣的人,而且構成他的收入的相當大的部分,則這種手續費就很難有效地規定。但如果享有這手續費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審判官,那就極其容易。法律雖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種規定,但對於審判官,卻不難使其遵守規定的章程。法院手續費,如管理、規定得很嚴密精細,並在訴訟的一定期間,全部繳入出納機構,待訴訟決定之後而不在決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各審判官,那麼,和廢止這種手續費比較,征收這種手續費,也就同樣不會有何種腐敗的危險。這種手續費,可能完全足夠開銷全部司法費用而不至於使訴訟費用顯著增加。這在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上,為激勵全體法院人員的勤勉,不到一個案件判決終了,審判官不得支取這手續費。在審判官員人數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應分這手續費的份額,以他們各人在法院或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所花的時間及日數為標準,這更可激勵各個審判官的勤勉。公共事務,辦好才給酬,並且按勤勉的程度決定酬額,這樣才能辦好。

法國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續費,構成審判官最大部分的報酬。就等級與權限而言,土魯斯高等法院,是法國第二個大法院。該院審判官每年由國會領到的薪俸,在減除一切扣除額後,不過150利弗,約合英幣6鎊11先令。這個金額,等於當地7年前一個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資。上述手續費的分配,也是以各審判官的勤勞為標準。一個精明能幹的審判官,可得到足夠安樂生活的收入,雖然其數額也有限。至於怠惰的審判官,那就隻能得到比薪俸少一些的收入。就種種方麵觀察,這些法國高等法院,也許不是最令人滿意的法院,但卻從未受到人們的非難,好像也從未有人懷疑其腐敗。

為了利用法院手續費來支出法院的主要費用,各法院都樂意招攬不歸自己管轄的案件,承接訴訟事件,以取得更多的手續費。英國各法院的主要費用,最初似乎也是取自於法院手續費。例如,單為審理刑事案件而設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聲稱被告對他所行不義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輕罪為受理的口實。王室特別法院的設立,本來單是為了征收國王收入和強製人民償清對於國王的債務的。但它後來居然受理關於一切其他契約上的債務的訴訟,以原告陳訴被告不償還對他的債務,所以他不能償還對國王的債務這個理由為根據。由於這種種的假托,結果許多案件,究竟歸哪個法院審理,全由訴訟當事人選擇,而各法院要想為自己多多招攬訴訟案件,也在審理上力求迅速公平。

英國今日的法院製度,是值得讚賞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須歸因於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競爭,對一切不正當行為,各個法官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給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濟這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