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論司法經費(1)(1 / 2)

設立一個嚴正的司法行政機構,保護人民不使社會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壓迫是君主的第二義務。實行這種義務有費用大小的差異,這是由社會不同時期的發展狀況決定的。

在無須固定的審判官,或者司法行政機構的狩獵民族的社會,幾乎沒有什麼財產可言,即使有,也不過值兩三日勞動價值的財產罷了。沒有財產的人們,其所互相毀傷的,也不過是彼此的名譽或身體。但是,富者的貪欲與野心,貧者厭惡勞動貪圖眼前安樂的性情,卻在激發著侵害他人財產的情緒。並且這情緒在作用上極為牢固,在影響上極為普遍。有大財產的存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存在。有一個巨富的人,就會有不少於500個的窮人。少數人的富裕,是以多數人的貧乏為前提的。富人的闊綽,會激怒貧者,貧人的匱乏和嫉妒,會驅使他們侵害富者的財產。那些擁有由多年勞動或累世勞動蓄積起來的財產的人,沒有司法官保障庇護,哪能高枕而眠呢?富者隨時都有不可測知的敵人在包圍他,他縱然沒有激怒敵人,卻也無法滿足敵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敵人的侵害,隻有依賴強有力的司法官的保護,司法官是可以不斷懲治一切非法行為的。因此,大宗價值財產的獲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而在那種沒有財產可言,或最多隻有價值兩三日勞動財產的社會,當然不會設立行政司法機構。

人民服從民政政府很關鍵。一個民政政府,使人民自然服從的主要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隨財產價值的增加而增大,也是逐漸隨財產價值的增長而發展。人民為何形成這種服從性?或者說,在有任何民政機構以前,為何若幹人就對他們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權力?概括而言,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下述種種的優越:個人資質的優越,體力的優越,容貌的優越,動作敏捷的優越,智慧的優越,道德的優越,正義性的優越,剛毅性的優越,克製性的優越,等等。肉體上的品質,必須有精神上的品質來支持,否則在社會的任何時期,都不能夠取得足夠大的權威。一個非常有力的人,單憑體力,不過能使兩個弱者服從他。而一個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卻能取得非常大的權威。可是,精神上的品質,我們無法用眼睛看得出來,它們總有爭議的餘地,而且往往是爭議對象。一個社會,野蠻也好,文明也好,當它規定關於等級和服從的法則時,從沒認為可適當地以這些目不可見的品質為標準,而總是以那些明顯的具體事物為依據。

第二種情況就是年齡的優越。老年者如果沒有老邁到衰朽不堪,那就總比有同等身份、同等財產及同等能力的年輕者,更能贏得人們的尊敬。在北美土人那種狩獵民族中,年齡是身份及優先地位的惟一基礎。他們所謂父,是長上的稱呼;所謂兄弟,是同等者的稱呼;所謂子,是下級的稱呼。在文明富庶的國家,如果一切方麵平等,那麼,除年齡外,再沒有其他可以規定身份的標準,於是通常都以年齡規定身份。在兄弟姊妹間,年長者占第一位。當承繼父產時,例如名譽稱呼一類不可分割而必須全部歸一人占有的東西,大抵總是給予年長者。年齡這種優越的性質,是分明的,顯而易見的,毫無爭議的。

第三種情況就是財產的優越。富人在一切社會,在財產最不平等的野蠻社會,也有最大的聲勢。韃靼一個酋長保有的牲畜,增殖起來,足可養活1000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養活1000人外,再也沒有其他用途。因為,在他那種未開化的社會狀態中,他沒有可能把自己消費不了的原生產物換得任何製造品、小裝飾品或玩具。由他維持的1000人,既然要靠他生活,所以,在戰時,不能不服從他的命令,在平時,也不能不服從他的管轄。他於是就必然成了他們的統帥,成了他們的裁判官。他的酋長地位,就是他的財富優越的必然結果。在文明富庶的社會中,一個人盡管比別人擁有更多的財產,但他也許還支配不到10多個人。他的財產增殖起來,也許能夠維持1000人,也許實實在在維持了1000人,但這些人對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應付的代價;沒有換得等價物,他也不會給他們一點什麼。所以,自認為完全靠他生活的人既然沒有,他的權威所及就不過若幹家仆。但是,在文明富裕的社會裏,財產的權威依舊非常大,和年齡的權威比較,和個人資質的權威比較,財產的權威往往要更大。這種事實,早已引起財產不平等社會內一切時期中人們的經常不滿。狩獵民族社會,屬於社會第一個時期,這時期沒有財產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貧乏,造成了普遍平等的局麵。年齡的優越,個人資質的優越,就是權威和服從的薄弱基礎,且是惟一的基礎。遊牧民族社會,屬於社會第二個時期。這時期財產有異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財產造成的權威,以這時為最大,因而權威與服從的判分,也以這時最為確定。阿拉伯酋長的權威非常大,韃靼可汗的權威,已達到完全專製獨裁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