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論司法經費(1)(2 / 2)

第四種情況就是門第的優越。這種優越,是以先代財產上的優越為前提的。任何家族,都是舊時傳承下來的。王侯的祖先,雖說更為人所知,但與乞丐的祖先比較,在數目上卻不見得更多。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著它在昔日擁有巨大的財富,或者說其上幾代因財富而獲得巨大的聲譽。暴發戶的勢力,總不如世家勢力那麼受人尊敬。人們對於篡奪者的憎惡,對於舊日王族的敬愛,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人們自然而然地輕蔑前者而敬慕後者的心理。武官是甘心服從素日指揮他的上官的,一旦他的下級升到他的上位去,他就難以接受。同樣,人人都情願服從他們自己或他們祖先所服從過的家門,如一向不比他們優越的家門,忽然變做他們的支配者,他們就難免憤憤不平很難適應。

既然財產上的不平等導致了顯貴門第的產生,那麼,在財產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狩獵民族中,便沒有這種顯貴存在。固然,在那種社會中,賢明勇敢者的兒子,與愚昧怯懦者的兒子比較起來,即使本領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這種差別,畢竟是很有限的。一個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榮譽的世家,相信世上可能也不多見。

在遊牧民族中,門第的顯貴不但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實際上也存在著。這類民族不知道什麼是奢侈物品,因而他們的巨大財富也就不可能由於其不注意節約而揮霍掉。因此,沒有一個民族能夠比遊牧民族具有更多的,隻是由於他們祖先的榮譽而受人尊敬和榮耀的家庭。一個民族的財富能在同一家庭裏保持如此長久是沒有一個國家能比的。

門第與財產是個人顯貴的兩大來源,也是人類中自然而然地有發號施令者又有聽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

保有多數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有巨大的財富,且有許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貴、門第光榮而受人崇拜。結果,他就對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種自然的權威。與其他任何人比較,他都能團結更多的人,歸他支配,而他的兵力,也就更大。在戰時,寧願結集於他旗幟下的人,也比結集於他人旗幟下的人更多。他就這樣憑著門第和財產,自然獲得了一種行政權力。不但如此,因為與他人比較,他能團結並支配更多的人,於是,對於那些在中間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夠強迫其賠償損害。於是,凡屬自己沒有防禦能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會向他陳訴。他對這些糾紛所作的幹涉,比別人所作的更容易使被告者服從。於是,他又憑著門第和財產,自然獲得一種司法權力。

社會發展的第二個時期,財產上的不平等開始於遊牧時代。接著,它就帶來了人與人之間過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種程度的權力和服從,因此又帶來了保持權力和服從所必要的某種程度的民政組織。

這種演進,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與上述那必要的考慮無關。不過,那種必要的考慮,此後對權力和服從的維持與保護確有極大的貢獻。特別是富者,他們當然願意維護這種製度,因為隻有這種製度才能保持他們既得的利益。小富人聯合起來,為大富人保障財產,因為他們以為,隻有這樣,大富人才會聯合起來,保障他們的財產。一切牧人感到:他們小畜群的安全,全靠那最大一個牧者的大畜群的安全,他們的小權力的保持,全靠這最大一個牧者較大的權力的保持。並且,要使比他們地位低的人服從自己,他們自己就得好好服從他。這樣,他們就構成了一種小貴族。這些小貴族感覺到,要他們的小君主保障自己的財產,支持自己的權力,他們自己就得保障小君主的財產,支持小君主的權力。就保障財產的安全來說,民政組織的建立,實際就是保護富者來抵抗貧者,或者說,保護有產者來抵抗無產者。

民政組織,形成的司法權力,在長時期內則成為他們的一種收入源泉。君主的司法權力,對於他毫無所費,要求他裁判的人,總願意給他報酬,禮物總是隨求隨到。君權確立以後,犯罪者除賠償原告損失以外,還得對君主繳納罰金。因為被告攪擾了君主,且破壞了君主的和平,處以罰金,乃罪有應得。

在亞洲的韃靼政府下,在顛覆羅馬帝國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亞民族所建設的歐洲各政府下,無論就君主來說,或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領地行使特定裁判權的酋長或諸侯來說,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這司法裁判的職權,原先常由君主酋長等自己行使。此後因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執事或裁判官行使。不過代理人仍有對君主或酋長本人提供關於司法收入的收支報告的義務。從亨利二世給巡回裁判官的訓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國的任務,不過是要替國王征集一項收入而且獲得這種收入,這也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所以,當時的司法行政,隻會對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