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
一個人貧富與否,主要取決於他支配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及娛樂品的多少。但自分工完全確立以來,這些貨品中,隻有極少數可自給自足,絕大部分要依賴於他人勞動。所以,又可以這樣說,一個人貧富與否,主要取決於他能夠支配多少勞動,也就是說能夠購買多少勞動。人們將自己不願消費或消費不了的貨物存放起來,待合適時機拿去與他人交換其他貨物,對這些人來說,這些貨物的價值,就是他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由此可見,一切商品的交換價值,都取決於勞動。
商品的真實價格,即指取得這種物品所付出的所有勞動代價。一個人擁有了一種用於交換的物品,這種物品的真正價格,就是別人將其生產出來的勞動價值。因此,用貨幣或貨物來購買商品,就像我們用勞動獲取所得一樣,也需用勞動來購買。
勞動是任何商品最原始的價格,是最初用以購買一切貨物的代價。用貨幣或貨物去購買商品,就能使自己免於這種商品的勞動,從而直接通過交換自己的勞動來得到它。
霍布斯說:“財富就是權力。”但即使一個人繼承了一筆數值很大的遺產,也不一定就獲得了繼承民政上或軍政上的政治權力。因為他所擁有的財產權,隻是一種直接的購買力,一種對市場上各種勞動或勞動生產物的支配權。這種支配權的大小,與他的財產大小成比例。
勞動決定商品的交換價值,但一切商品的價值,通常並不是由勞動來衡量的。
不同商品以不同的勞動方式生產出來,要確定生產商品過程中的兩種不同勞動量,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於生產條件、環境等因素的不同,完成它們的時間也斷然不同。而且,由於其困難程度和精巧程度也不盡相同,所以,它們的勞動量是極難衡量的。
另外,商品一般都是直接與商品交換,很少與勞動交換,所以,人們通常總是用交換得來的另一種商品來衡量本身持有商品的交換價值,而很少用這種商品所交換得來的勞動量來衡量。盡管後麵這種衡量標準更合乎道理,但這種似乎偏離正道的現象也很正常,畢竟後麵的勞動是一種抽象概念,不易把握;而前麵是商品,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具體而鮮明。
物物交換直觀鮮明,其局限性也很大,如上述所說的用牲畜去交換食鹽,就必須用整數倍的牲畜去完成交易。所以,物物交換也是商業社會不夠發達的表現。當商業社會發展到足夠成熟的時候,貨幣成為商業上的一種流通媒介,商品也就不再同商品交換,而直接同貨幣交換了。
例如,屠夫需要麵包或美酒,就無需將持有的獸肉拿到麵包店或酒店去交換,而是先把這些肉類拿到市場上售出換取相應的貨幣,然後用這些貨幣去購買麵包和美酒。在這個過程中,屠夫衡量自己所持獸肉的價值,往往不是用換來的麵包和美酒來衡量,而是用換來的貨幣來衡量。1磅肉值3個便士,比起1磅肉值3斤麵包或3誇脫麥酒,的確更為自然。
因此,衡量一個商品的交換價值,通常並不以其所能換得的勞動量或其他商品為標準,而多以貨幣量為標準。
同其他商品一樣,作為這種衡量標準的貨幣本身的價值,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有時高有時低,有時難有時易。通常而言,作為貨幣的金銀,其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或其他商品,主要取決於當時發現的金銀礦山的出產量大小。出產量越大,所耗費勞動就越小,所以購買力就越小,價值也就越小;出產量越小,所耗費勞動就越大,所以購買力就越大,價值也就越高。
眾所周知,作為衡量其他事物的標準,本身應該具備相應的準確性和穩定性,若貨幣本身的價值頻繁波動,則決不適於衡量商品的真實價格。也許至此你會發現,物物交換本質是勞動,物幣交換本質亦是勞動,貨幣本身的價值波動也由所耗費的勞動量決定,那麼,商品的真實價格,便也是由勞動決定的了。
是的,讓勞動充當這一衡量標準再合適不過。等量勞動,無論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都有同等的價值。如果勞動者都具有一般的精力和熟練的技巧程度,那麼在勞動時,就必然犧牲等量的安樂、自由與幸福。他所購得的貨物不論多少,總是等於他所付出的代價。雖然勞動者的勞動,有時能購買較多商品,有時隻能購買較少商品,但這是商品價值變動,而不是購買商品的勞動價值變動。任何時候,凡是難以購得或在取得時需花較多勞動的商品,價必昂貴;凡是易於購得或在取得時隻需少量勞動的商品,價必低廉。
因此,隻有本身價值絕不變動的勞動,才是隨時隨地可用以衡量和比較各種商品價值的真實標準。勞動是商品的真實價格,貨幣隻是商品的名義價格。
商品的這兩種價格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商品真實價格相同,其價值往往相同;商品名義價格相同,其價值會因金銀貨幣價值的變動而產生極大的差異。例如,一個人永久租賃出自己的田產以收取地租,並希望自己的地租價值永久不變,那麼,他就不可將地租固定為一定數額的貨幣。因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地租的價值,難免會產生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