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銷售管理製度(1 / 3)

銷售管理製度

第一條目的。本規則用來規定本公司的銷售相關業務處理方式。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則的適用範圍除直接從事銷售工作者外,凡與此有關聯者,一概包含在內。

第三條銷售活動。銷售活動須積極進行,務使其結果能貢獻公司業務的進展。

第四條銷售人員須知。從事銷售工作的人員,除應透過公司所規定的組織,在所屬主管的監督指導之下,與同事彼此親和、互相協助,在維持工作部門的秩序之外,對外方麵,亦不可有失作為一個公司人員的氣度。

第五條各種規則的遵守。公司人員除本規則及其他規定外,對於公司臨時發出的傳達或命令,也應視同本規則遵守。

第六條連帶保證製度。對於從事銷售業務人員,應盡快設立連帶保證製度。

第七條事前調查。從事銷售業務人員,對於對方的付款能力等,應做事前調查,並衡量本公司的生產能力是否能依對方的訂購內容作配合後,再行決定是否受理訂貨。

第八條調查事項。從事銷售工作人員,應隨時做好下列四項的調查,並將內容報告給所屬主管:

一、預定下訂單的機關、公司及學校的概況。

二、調查與下訂單者有交易關係,並為本公司競爭對象的同業者、設計事務所、建設業者。

三、下訂單的對方與本公司的關係及以往的訂貨實績、付款情況。

四、如為第一次交易者,應就其經曆、負責人、性格、資金、往來銀行、從業人員數目、每月生產能力及交易能力、有無與本公司的競爭同業交易、業務內容等進行調查。

第九條訂貨情報。訂貨情報應盡快取得,並在所屬經理的指導之下,盡快展開有效率的銷售活動。

第十條估價單的提出。在提出估價單時,應先取得所屬主管的裁決認可後,方得提出。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價格及交貨期。在受理訂貨時,除了應遵守公司規定的售價及交貨期外,對於下列五項規定也應確實遵守:

一、品名、規格、數量及契約金額。

二、具體的付款條件:付款日期、付款地點、現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式。

三、除特殊情況以外,從訂貨受理到交貨之間的期限,一般以三個月為主。

四、交貨地點、運送方式、距離最近的車站等等交貨條件。

五、安裝、運轉及修理等所需的技術派遣費的協定。

第十二條契約書的提出。如前述條件已具備,應將訂貨受理報告書連同訂購單及契約書等證明訂貨事實的資料,一起提出給所屬的主管。

第十三條注明新舊客戶

一、訂貨受理報告書中對於訂購者是新客戶或者已有往來的客戶須注明清楚。

二、如果是舊客戶,應依據交貨日期記明目前的未付款項餘額。另外,尚需注明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發生。新客戶則重新處理,舊客戶如曾有不良記錄者予以標示。

第十四條契約上的留意點。在受理訂貨或訂立契約時,應先確認工程現場及相關施行範圍規格設計等事宜。

第十五條在受理訂貨或訂立契約時,應依照下列四項條件選擇交易公司締結付款條件:

一、對於已往一向忠實履行付款條件的舊客戶,可依照慣例認可本交易,但仍必須規定在六個月內收回貨款。

二、與新客戶的交易,原則上在交貨時必須同時收取現金。

三、即使是舊日即已往來的客戶,仍應依照其付款能力的好壞,采取由交貨處代理受領或直接契約的方法。

四、對於過去曾發生過支票不兌現或不信守契約行為的客戶,一概不接受代理受款以外的訂貨方式。

第十六條免費的追加補貨。交貨後,若基於客戶的要求或其他情況的,需要必須免費追加機械器具或零件等物品的話,須事前提出附有說明的相關資料,給總經理取得其裁決。

第十七條損失負擔。因前項而發生損失的責任歸屬問題則另訂條文規定。

第十八條報告。從事銷售業務人員對於本規則第八條所規定的內容,應提出下列資料,並經由所屬主管直接向董事長報告:

一、每日的活動情況(每日)。

二、三個月內的訂貨受理內容報告(每月最後一日)。

三、收款預定(每月最後一天)。

第十九條報告的檢查。根據前項提出的報告,管理科進行檢查後,設立三個月的營業方針計劃,並對成果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訂貨確認、變更的通知

一、管理或生產部門針對生產能力進行評估,再依據訂貨受理報告書中的條件及內容,做好確認之後,迅速發出訂貨確認的通知或變更通知給負責人員。

二、負責受理訂貨人員在收到前項變更通知後,須立即與訂貨者聯絡,並設法努力與訂貨人交涉,使訂貨條件符合規定。

第二十一條管理科。管理科應針對訂貨受理及交貨等狀況加以調查、分析,並負責督促交貨事宜。

第二十二條銷售價格表。銷售價格表須隨身攜帶,但不可借給或流傳到第三者手中,另外經過公司許可借出的圖表等等資料也應迅速設法收回。

第二十三條目錄等的配發。目錄及其他銷售上的必要資料必須慎選對象後發放。

第二十四條銷售獎金製度。公司另設有銷售獎金製度以資獎勵直接從事銷售業務人員及特約店代理店。

第二十五條貨款的回收。負責受理訂貨者應對貨款回收事宜負責。

第二十六條回收貨款時的注意事項。負責回收貨款者必須遵守下列三點事項。

一、在受理訂貨或提出估價書時應與對方談妥付款條件。

二、在交完貨後應立即提出清款單,在付款日須親往收款,或寄出繳款委托函給對方。

三、經常與訂貨者保持密切聯絡,不斷設法使對方如期付款。

第二十七條提出收款預定。負責人員應於每月月底將訂貨對方三個月問的收款預定表提出給所屬主管。預定表的要領如下:

一、以每月的10日、20日及月底做區分,注明各現金款項及票據的金額。

二、管理科依據收款預定表,交給負責受理訂貨人員,並交付餘額確認書及付款通知書等借此督促加強收款業務。

第二十八條無法收款時的賠償。當貨款發生無法兌現,判定已無收款可能時,負責人員須由其薪資中扣除相當於此貨款的額度作為賠償。

第二十九條不良債權的處理。交貨後六個月內,對方仍賒欠貨款時,一般視為不良賬款,應由負責人員從其薪資中扣除相當於該款項的15%金額,賠償給公司,但是前項規定實施後的兩個月以內,如果該貨款的總額已獲回收,則前項賠償金的二分之一應退還給負責人員。

第三十條回扣的範圍。回扣的範圍以超過公司規定的銷售價格者為主,低於銷售價格者不予認可。回扣的對象以契約或交貨的對方為主,結算條件必須附有收據。另外,對於國營機構其回扣行為將不予認可。

第三十一條回扣。如契約規定,並經得公司許可必須賦予回扣時,隻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條銷售傭金。銷售傭金之處理則依照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的回扣條件來施行。

第三十三條訂貨取消及退還貨品。當發生訂貨取消或要求退貨等事件,應立即依照規定步驟,將對方的憑證資料提交給所屬主管,並待管理科決裁通知時,始可更正自己所持有的銷貨內容。

第三十四條退貨的處理。因不得已的理由,而必須接受退貨時,應迅速將契約書及對方的退貨傳票,交給所屬主管。如果事情的責任須歸屬該負責人,則須從該負責人的薪資中扣除運費、包裝費及機器調整費等必要的相對費用以作為對公司的賠償。

第三十五條交貨後的折扣。如貨品交出後,貨款被打折,應將對方的相關資料連同契約書,訂單等提交給所屬上司。不管被打折扣是事出何因,負責人都應從薪資中扣除相當於折扣金額的款項給公司作為賠償。

第三十六條預付款的申請。出差應依據公司規定的方式,於出差前的四天(包括請款日)向所屬主管提出出差旅費的預付,並取得董事長的認可,始可向管理科申請支付。

第三十七條出差旅費。關於出差旅費的申請,請依據另行規定的旅費規章辦理。

第三十八條日報的提出。出差者應依照另行規定的步驟,從出發日起按日提出自己的活動狀況報告。

第三十九條明示所在處。出差者應將自己未來數天的去向告知公司或留言給將離去之處,讓公司隨時知道自己的所在。

第四十條旅費的核算。出差旅費的核算應於返回公司兩天內,依照規定的步驟,向所屬主管提出報告。

第四十一條以貸出款處理。出差者在返回公司上班的三天內(包括歸來的當天),未提出核算書時,則預付給該人的出差費即視為對該出差人的貸款且不再支付出差旅費。

第四十二條技術人員的派遣。關於派遣技術人員到其他公司服務時,須事先附上對方公司的要求書,轉差所屬主管,取得其許可,並提出派遣委托書始準派遣。

第四十三條派遣內容。關於技術派遣須依照另行規定的工務規章來實施。

第四十四條活動經費。銷售活動所需的經費預算應於每月月初決定。

第四十五條銷售的各項經費。銷售經費的認可隻限於前條所規定的範圍內,超出此限者則不予認可。

第四十六條銷售經費的處理。各項銷售經費須在付款賬目中分別記入規定的計算科目,並依照規定的格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