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審計管理製度(3 / 3)

第十五條向總經理和總公司審計室編報工作計劃,報送報表和工作報告。根據國家和總公司有關規定,製定內部審計製度和實施細則,建立工作製度和檔案製度。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編製年度、季度審計工作計劃,報送總經理和總公司審計室。

第十七條審計前的準備工作;確定審計對象(或被審部門),製定審計方案,指定項目負責人和參加審計的人員名單。審計方案經總經理批準後下達“審計通知書”,通知被審部門。被審部門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審計過程中,必須編寫工作底稿、作好審計記錄,收集審計證據。

第十九條審計終結階段,應對審計事項和結果提出審計報告。報告應附有經過被調查人或有關單位簽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說明材料。審計報告應征求有被調查人或有關部門簽章的證明材料或其他說明材料。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審定,重大事項審計報告須經總公司審計部門審計審定。審定後將報告副本和決定通知被審部門和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審計結論和通知下達後,審計部門應督促被審部門和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二條被審部門應按審計結論和決定,針對問題及時作出處理。處理的結果應報告總經理。複審期間,原審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

第二十三條公司審計部門應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法紀審計。分別采用事後審計和事前審計,逐步完善審計工作程序,開展全麵審計工作。

審計機構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檢查公司所屬部門的計劃、賬目、報表、憑證、業務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檢查資金、財產和物資管理情況:檢查內部控製製度的執行情況。有關部門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和銷毀。

第二十五條參加被審部門的有關會議,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查詢、召開調查會、索取證明材料。被審部門和有關人員,必須認真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六條責成被審部門查處和糾正一切違反規定的財務收支,以及製止嚴重損失浪費的現象,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情節和性質嚴重者應追究經濟責任,給予經濟製裁,依法追繳非法所得,並有權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八條對拖延、推諉、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提請主管批準,采取封存賬冊和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並追究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通報批評違反財經紀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員,表揚經營有方、成績卓著和遵紀守法的部門和個人。

第三十條公司各部門有關經濟事務方麵的各種報表、報告、製度和文件,在報送和轉發的同時,須抄送公司審計部門。

第三十一條有權向總公司審計機關反映或報告公司重大事項的情況和問題。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公司審計室,是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一個職能部門,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本公司獨立核算的部門(如勞動服務公司)審計機構的設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必須有專人負責審計工作。公司審計部門由人事部門配備審計人員,在實行聘任製的條件下,可按編製聘任審計人員。

第三十三條審計人員要選配或聘任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有審計專業、財務專業和管理知識的業務水平和政策水平較高的人員擔任,其中應有適當數量的會計師、經濟師和工程師等業務骨幹。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審計室主管的任免、調動、獎懲應事前征得總公司審計室同意。從事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五條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計劃、財務、技術、勞資等部門的有關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人員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三十六條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漏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幹擾,任何人不準打擊報複。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內部,並報總公司審計室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製度與國家的審計法規不符時,應以國家有關審計法規為準。本製度由審計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公司財務收支審計辦法範本

總則

一、為了加強本係統企業、副業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維護企業、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審計署頒發《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精神,依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結合本係統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二、財務收支時必須以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製度、審計法規,以及本企業為貫徹國家統一製定的財經法規、製度而製定的內部財務管理製度為依據。

三、本企業係統有獨立核算的部門和單位均屬財務收支審計範圍包括本企業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專業企業、經濟開發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和境內外的派出機構。

各級審計部門(或專、兼職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獨立行使職權,向本單位主要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本企業所屬的直屬單位尚未建立審計機構的,由本企業審計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財務收支審計監督。

四、財務收支審計的內容,包括會計報表及其反映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和費用、利潤,以及與被審計財務事項有關的經濟活動。

資產審計

五、流動資產審計

1.貨幣資金審計

(1)庫存現金審計

①審查庫存現金的實有數,賬實是否相符,有無溢缺:出納人員有無挪用;有無白條抵庫;有無超出銀行核定的限額。

②審查收入的現金是否及時入賬,有無截留、挪用、私設小金庫或貪汙情況。

③審查支付的現金是否真實,有無假收據、假發票,或用發票的副聯報銷,以及貪汙情況。

④審查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的數據是否一致,有無瞞收、虛報等情況;現金的賬務處理及會計記錄是否正確、合規。

⑤審查現金的收付業務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2)銀行存款審計

①審查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麵餘額與總賬是否相等:審查是否按月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未達賬項是否及時處理。

②審查銀行存款日記賬、銀行對賬單的收支有無異常現象,有無虛收、虛付或收付均不入賬的情況。

③審查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合法性、正確性,有無其他單位或個人借用賬戶或支票進行非法活動。

④審查有無公款私存的問題。

(3)外幣業務審計

①審查外幣的幣種及實有額的真實性,外幣與本位幣的折合是否按國家外彙牌價進行折算。

②審查發生的彙兌損益是否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調劑外彙價差計算是否正確,並分別計入各項成本、費用。

③審查是否嚴格遵守國家外彙管理製度,有無套彙、逃彙和未經外彙管理局批準私自買賣外彙、私自借入、借出外彙的違紀問題。

(4)其他貨幣資金審計

①審計彙往外地的采購專戶,是否與采購業務有關,支出是否合理合法,采購業務是否及時結算,餘額是否及時退回,有無代其他單位和個人收付款的問題。

②審查以銀行彙票、銀行本票、信用證方式存入銀行的款項是否真實,是否為企業經營所需要,結算是否及時。

2.短期投資審計

(1)審查短期投資入賬時間及入賬金額是否正確:轉讓有價證券的收入是否真實合理,轉讓有價證券所得收入與賬麵原投資價值的差額,是否按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2)審查短期投資計價方法是否正確,是否按現行製度規定進行計價。

(3)審查短期投資收益的確認是否符合規定,股利和利息是否真實,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有無隱瞞收入問題。

3.應收及預付款項審計

(1)審查應收及預付款項賬麵餘額的真實性、正確性,是否屬於正常業務而形成的,有無違反規定對外拆借資金問題,有無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問題。

(2)審查壞賬準備的提取與壞賬損失的列支的真實性、合規性、正確性,手續是否完備。

(3)審查銷售折讓、銷售退回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手續是否完備。

(4)審查待攤費用的項目是否真實,是否符合規定的範圍,分攤期限是否合理,有無將屬於遞延資產作為待攤費用處理,有無利用待攤費用弄虛作假、人為調節成本、隱瞞利潤或虛增利潤的行為。

4.應收票據審計

(1)審查應收票據是否由商品交易產生,有無非商品交易而形成的應收票據:應收票據到期是否及時向承兌人收回,有無已到期或過期未收回的票據。

(2)審查商業彙票貼現的計算是否正確合規,貼現款是否及時入賬,貼現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5.存貨審計

(1)審查存貨賬麵餘額及結存數量的真實性、正確性,賬賬、賬表、賬卡、賬實是否相符;代加工、代保管的存貨產權是否經過界定;盤盈、盤虧及報廢的存貨是否經過批準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2)審查存貨入賬價值的正確性,采購成本構成項目是否正確,采購費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按規定入賬,計算是否正確,有無違反規定進行核算問題。

(3)審查存貨的計價方法是否正確,是否堅持一致性原則,有無違反規定,任意改變計價方法,人為調節存貨發出成本的問題。

(4)審查材料成本差異的分配是否正確,有無任意多攤銷或少攤銷影響存貨發出成本的問題。

六、長期投資審計

1.長期股權投資審計

(1)審查股票投資入賬價值是否真實,用於股票投資的資金來源是否正常,有無違反規定利用銀行貸款、上級撥人或其他單位投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進行股票投資的問題。

(2)審查股票投資的記賬方法是否符合規定。采用成本法的,是否存在隨意調整投資額問題;采用權益法的投資額增減變動是否真實、合法。

(3)審查股票的轉讓是否符合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股票轉讓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委托轉讓發生的手續費是否真實合法,並按規定衝減轉讓收入。

(4)審查股票投資收益或損失是否真實,有無虛假或隱瞞的問題:股票投資收益或損失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2.長期債權投資審計

(1)審查債券投資是否真實,入賬價值是否準確,含有應計利息債券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2)審查債券投資的溢價和折價的攤銷計算是否正確,賬務處理是否無誤。

(3)審查債券投資應計利息的計算是否正確,應計利息收入是否計入投資收益,有無隱瞞收入的問題。

(4)審查債券的轉讓是否符合證券交易的有關規定,債券轉讓收入是否按規定入賬;債券到期回收是否及時,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七、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審計

1.固定資產審計

(1)審查固定資產的實存量,是否賬賬、賬表、賬卡、賬實相符;有無賬實不符、家底不清的問題。

(2)審查購建的固定資產是否納入計劃和預算,有無盲目購建、追求豪華、不講實效的問題:新增固定資產的價值是否真實,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同時驗證新增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證明。

(3)審查固定資產折舊範圍、折舊方法、折舊額計算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有無任意擴大折舊範圍、隨意改變折舊方法、多提或少提折舊的問題。

(4)審查固定資產的報廢、盤盈、盤虧、轉讓的處理是否經過批準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手續是否齊備,有無未經批準而擅自處理的問題。報廢資產的殘值及轉讓固定資產的價款是否及時全部入賬,有無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5)審查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合同是否合法合規,融資租賃固定資產計價是否準確,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合同到期,所有權轉移是否按原定條件執行。

(6)審查企業在發生資產轉移或企業改製中,是否按要求和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有無資產流失問題。

2.在建工程審計

(1)審查在建工程物資是否賬實相符,有無丟失、毀損;預付工程價款是否真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

(2)審查自營在建工程各項支出是否正確。真實、合規,自營工程成本分攤是否合理;試車收入是否全部入賬,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八、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審計

審查各項資產的形成及取得是否合法:計價是否準確、合規:攤銷的期限是否符合企業財務製度的規定:無形資產對外轉讓、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製度的規定。

負債審計

九、短期負債審計

1.審查各項短期負債金額是否正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償還,有無隱瞞、截留收入的問題。預提費用的項目、數額是否正確,預提期與受益期是否一致,有無任意多提、少提或不提的問題。

2.應付工資及福利費的審計

(1)審查應付工資和福利費提取比例是否真實、合規;工資的發放有無虛報冒領現象:獎金、工資性津貼發放標準以及福利費的用途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審查實行工效掛鉤的形式,提取工資總額的標準、比率是否合規;審查提取工資總額的基數、新增效益工資的計算和各種單項工資的增加是否合規、真實。

(3)審查工資總額及人均工資收入增長是否符合兩個低於的原則。

3.應交稅金審計

審查各項稅金的計算依據、稅目、稅率是否符合國家稅法規定:有關減免的稅金,是否依法批準,年末與稅務部門清繳的手續是否齊備:有關會計記錄是否正確,有無錯計、漏計拖欠截留稅金等問題。

十、長期負債審計

審查長期借款資金來源、使用及歸還是否符合規定。

上市股票及發行債券是否經過批準,股票和債券的價值計算是否正確,溢價和折價發行時是否按規定進行攤銷,有無人為調節當期損益情況。

所有者權益審計

十一、投入資本的審計

審查投資資本是否真實,是否按照章程和投資協議及時籌足資本:對投資者用實物進行投資的,是否與合同、協議、章程中的規定相符,是否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對投入的資本有無隨意抽回問題。

十二、資本公積金審計

審查公積金的形成是否真實,繳付的出資額大於注冊資本而產生的資本溢價是否進行了正確的反映:企業接受的捐贈是否入賬正確並進行賬務處理;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金是否經過批準,有無擅自轉增資本金問題。

十三、盈餘公積金審計

審查法定盈餘公積金是否依照法律規定正確提取,任意公積金的提取是否經過董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有無隨意提取的情況: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轉增資本和分配普通股股利是否經過批準,有無違反規定的問題:審查公積金的提取比例以及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任意提取和使用的問題。

十四、未分配利潤審計

審查未分配利潤的核算是否正確,有無任意漏記致使未分配利潤不實的現象。

生產成本審計

十五、生產成本審計

1.審查有無成本計劃、費用預算。審計成本費用及開支範圍是否合法,有無將購置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捐贈支出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列入成本。

2.審查產品成本計算的合規性及正確性,成本計算方法是否適當,各計算期成本計算方法是否一致,有無任意改變製造成本的問題:有無利用攤提費用人為調節利潤的行為。

損益審計

十六、產品銷售審計

1.審查銷售收入的確定是否合規,有無隱瞞或虛構銷售收入的現象:實現的銷售收入是否及時入賬,有無收入不入賬、價外加價。價外返利等非法形成的小金庫,甚至貪汙問題。本企業的基建及福利部門自用的產成品是否視同銷售。發生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銷售折扣是否真實、正確,是否按規定衝減當期收入等。審查其他業務收入是否正確進行賬務處理,有無隱瞞、轉移等截留利潤的現象。

2.審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的範圍和界限是否正確、合規,有無人為調節成本、利潤的情況。

十七、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審計

審查費用支出範圍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情況:通過攤銷、計提形成的費用,賬務處理是否正確:管理費用中支出的各項稅金的計算是否正確: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收入、支出是否符合企業財務製度的規定。

十八、營業外收支審計

1.審查營業收入及支出範圍是否符合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有無違反規定任意計列營業外收支的情況。

2.審查營業外收入是否及時、全部入賬,有無入賬不及時或將其他收入轉作賬外小金庫的情況。

財務報表審計

十九、財務報表審計

審查各種財務報表的編製是否符合財務會計製度規定,各種財務報表是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有無截留利稅或虛盈實虧問題:會計報表內容是否完整,鉤稽關係是否相符,有無編製遺漏和書寫錯誤,各項期初數是否與上期期末數一致:報表編製說明是否重點突出,分析是否正確。

二十、利潤分配審計

審查利潤總額的形成是否真實,審查企業是否按時足額交納所得稅:是否按規定計提盈餘公積金;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是否真實。

附則

二十一、本辦法適用於總企業所有企事業單位。

二十二、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總企業審計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原××(××)審計字××號文《××總企業財務收支審計辦法》即日同時廢止。

二十三、實施本辦法的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審計報告及審計處理決定,按《××行業總企業內部審計工程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