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審計管理製度(2 / 3)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製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係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內部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製與複核審計工作底稿,並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並歸檔。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製度,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製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製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製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製的目的、範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製的建議。

第二十條內部控製審查和評價範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製製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製製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製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製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並進行內部控製的後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製的後續審查工作,並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製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製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予以披露。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製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製製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製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五、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六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三、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四、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麵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五、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製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二、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四、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五、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製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製度及相關製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製度:

二、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範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製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範圍和保密責任:

四、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製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製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製度及相關製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製製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內部控製製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二、內部控製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三、改進和完善內部控製製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四、上一年度內部控製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

五、本年度內部控製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人應當對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至少每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製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製鑒證報告。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製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鑒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製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製鑒證報告(如有)。

監督管理與違反本指引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激勵與約束機製,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

如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所對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和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實行日常監督管理,采取問詢、發出監管函件、約見談話、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人進行專項核查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指引規定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審計工作製度範本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監督職能,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幹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特製訂本製度,作為審計工作的依據。

第二條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財政法規和本公司的方針目標、規章製度,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係統的審計監督,以達到堵塞漏洞、完善體製、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任務和範圍

第三條審計工作的任務是: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令製度以及財經紀律在公司的正確貫徹執行,保護公司財產,強化公司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四條審計工作的範圍:

(一)總部及各部門的方針目標的可行性:

二、基建擴改工程、產品設計和工藝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專項工程和大、中修項目的計劃,概算、預算和決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財務收支、專項貸款等計劃的編製及執行情況:

五、固定資產報廢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總部及各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往來、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八、確定離任或改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情況:

九、製定或參與研究製定有關規章製度及檢查其執行情況:

十、辦理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審計委員會對本公司的審計。

機構

第五條成立公司審計委員會,並逐步完善以專業審計為主、兼職審計為輔的內部審計體係。審計委員會由總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等人組成。總經理任主任、總會計師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務是加強對審計工作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對涉及財務、基建、工程技術等方麵比較複雜的審計項目進行研究處理。

第六條審計室是在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下的日常辦事機構。它依照本製度運用法律、強製手段,對公司各部門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七條根據審計工作的特點和本公司的情況,聘請若幹名有財務、工程技術、設備管理等方麵特長的基層員工為兼職審計員。其主要任務是為審計室提供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麵的信息,協助審計室對本部門的審計和交流審計工作經驗。

第八條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經過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可聘請臨時審計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

職權

第九條審計工作的主要職權有:

一、有權調審或就地審查各相關部門的會計憑證、賬簿、決算及分配方案,查詢有關的文件、工藝設計圖紙和資料:

二、有權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有權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有權提出製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等事項的意見:

五、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部門,經總經理批準,有權采取封存其賬冊和凍結資金等臨時措施,必要時,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有權對審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程序

第十條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審計委員會的意見和審計工作計劃,製定審計方案,然後向被審計部門發出審計通知書,三日之後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

二、對被審部門如實提供的資料進行審計,審計終了,及時寫出審計報告,在征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後,報送總經理批準,對於複雜的審計項目,由審計委員會進行仲裁,再發出審計決定,被審部門必須執行。

三、被審部門在收到審計決定後如有異議,可在十五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審計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處理決定予以糾正,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獎懲

第十一條對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審計人員和對揭發檢舉違反財經紀律、抑製不正之風有功人員都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二條對阻撓、破壞審計人員行使職權的,打擊報複檢舉人和審計人員的以及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甚至誣告、陷害他人的都應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分,後果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泄露機密,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和挾嫌報複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批評、紀律處分或依法製裁。

附則

第十四條本製度如有與上級頒發的審計法規相抵觸的,應以上級審計法規為準。

第十五條本製度的解釋權屬審計室。

××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管理製度範本

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和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本公司設立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監督製度。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監督履行財務責任,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健康發展。

第三條遵照審計法規,本公司審計機構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係統的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四條本公司審計機構和人員本著維護公司合法經濟權益的原則,公允地證實本公司財務責任履行情況。

第五條本公司的審計業務受總公司審計室領導,同時受地方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向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審計工作的任務

第六條監督檢查本公司財務、運銷、物資、勞資、計劃等經營管理部門及各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令和財經製度的情況,以促進部門、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紀。

第七條監督、檢查和評價公司內部控製製度(包括內部管理控製製度和內部會計控製製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著重監督檢查公司內所屬部門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一、明確劃分權責,建立責任製,實行購、產、銷、賬、錢、物分管的原則。

二、每筆業務(產、銷、購、驗收、儲運),不得由一個人(部門)單獨包辦到底,必須由兩個部門以上的人員處理的原則。

三、所有實物財產,要有專人負責保管、保養、維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財物安全。

四、所有原始憑證必須連續編號,順序控製使用,領用空白憑證必須辦理簽證手續並予核對。

五、所有業務處理必須程序化、製度化。

六、建立一套適合於公司生產特點的成本會計製度。

七、實行公司內部稽核製度。

八、任用人員必須經過慎重挑選、訓練。

九、審計人員調動或輪訓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並作出交接記錄,簽證備查,實行監交製度。

十、根據公司內經濟責任製作出衡量、考核成績和效果的標準。

第八條參與生產經營計劃、財務收支計劃的製訂,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年度財務、成本決策進行審計,審計終結後簽字蓋章,寫出審計報告。

第九條根據政府和總公司規定的審計製度、專業核算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經濟活動、會計核算程序和財務收支、財務處理的正確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對公司內所屬部門的經濟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經濟效益及其相關的分配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對本公司橫向經濟聯係的項目和公司內所屬部門集體經濟及合作聯營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對侵占企業資財、行賄受賄、營私舞弊、貪汙盜竊、挪用公款等重大經濟案件以及嚴重損失浪費行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案審計。

第十三條參加本公司研究經營方針和改進經營管理工作的會議,參與研究重要規章、製度的製定。

第十四條接受並承辦總經理、總公司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