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籌資與投資管理製度(2 / 3)

四十一、本製度經公司董事會審核批準後,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投資管理製度範本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製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製度。

第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問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第六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項目分析內容包括:

一、市場狀況分析:

二、投資回報率:

三、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彙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四、投資流動性:

五、投資占用時間:

六、投資管理難度:

七、稅收優惠條件:

八、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製的能力:

九、投資的預期成本:

十、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

十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麵無控製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並編製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盡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複,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後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複審或全麵論證。

第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麵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投資項目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訂之合同,均視無效。

第十二條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準。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訂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占有製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一、屬於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製定員工責任製、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製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並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二、屬於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著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並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並由本公司采取總量控製、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六條各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後,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並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製;年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第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並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並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了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於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年)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麵報告,年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並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第十九條對於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采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製度,具體辦法另定第六章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發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第二十一條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麵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麵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製度於頒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製度執行和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投資管理製度範本

總則

一、為加強公司投資管理,規範公司投資行為,提高資金運作效率,保證資金運營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據外部規範與公司具體情況,特製訂本製度。

二、本製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資行為。

三、本製度所指投資分對外投資和對內投資兩部分。

1.對外投資指將貨幣資金以及經濟資產評估後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2.對內投資指利用自有資金或從銀行貸款進行基本建設、技術更新改造以及購買和建造大型機器、設備等投資活動。

四、投資目的

1.充分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2.改善裝備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擴大經營規模,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五、投資原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自身主營業務的發展。

對外投資

六、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包括購買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或自庫券以及特種國債等。

2.長期投資包括:

(1)出資與公司外部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合資或合作製法人實體;

(2)與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開辦合資、合作項目;

(3)以參股的形式參與其他法人實體的生產經營。

七、投資業務的職務分離

1.投資計劃編製人員與審批人員分離。

2.負責證券購入與出售的業務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

3.證券保管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

4.參與投資交易活動的人員與負責有價證券盤點工作的人員分離。

5.負責利息或股利計算及會計記錄的人員與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員分離,並盡可能由獨立的金融機構代理支付。

八、公司短期投資程序

1.公司財務部應根據公司資金盈餘情況編報資金狀況表。

2.證券資金部分分析人員根據證券市場上各種證券的情況和其他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報短期投資計劃。

3.公司的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按短期投資規模大小和投資重要性,分別依照各自的職權審批該項投資計劃。

九、公司財務部按照短期證券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以及購進日期等項目及時登記該項投資。

十、公司應建立嚴格的證券保管製度,至少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控製,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有價證券,證券的存入和取出須詳細記錄在證券登記簿內,並由在場的經手人員簽名。

十一、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須在購入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十二、有價證券的盤點工作應由公司財務部和證券資金部負責組織實施。

1.證券保管員和會計人員應在每月終了時進行月終盤點,並完成下列程序:

(1)盤點前必須將截至當月最後一天的證券登記入賬並結出結存額:

(2)實地清點實物,核對卡片:

(3)月終編製“有價證券盤點表”。

2.財務部根據“有價證券盤點表”,認為必要時,可以抽樣核對,複核盤點表。

3.年終時,根據公司盤點指令。組織人員,全麵清點,編製“有價證券盤點表”,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或聘請注冊會計師)參加監盤。

十三、公司財務部應對每一種證券設立明細賬加以反映,每月還應編製證券投資和盈虧報表,’對於債券應編製折、溢價攤銷表。

十四、司財務部應將投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十五、應由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以及董事會按其職權批準處置公司短期投資。

十六、公司對外長期投資按投資項目的性質分為新項目和已有項目增資。

1.新項目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經批準立項後,按批準的投資額進行的投資。

2.已有項目增資是指原有的投資項目根據經營需要,在原批投資額的基礎上增加投資的活動。

十七、對外長期投資程序

1.財務部協同投資部門確定投資目的並對投資環境進行考察:

2.對外投資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製投資意向書:

3.對外投資部門編製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並上報財務部和總經理辦公室:

4.財務部協同對外投資部門編製項目合作協議書:

5.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6.對外投資部門製訂有關章程和管理製度:

7.對外投資部門項目實施運作及其經營管理。

十八、對外投資權限

1.所有對外長期投資項目,均由總公司批準或由總公司轉報董事會批準,各子公司、分公司無對外投資權,但享有投資建議權。

2.總公司應在受理對外長期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後一個月內做出投資決策。

十九、經批準後的對外長期投資項目,一律不得隨意增加投資,如確需增資,必須重報投資意向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十、對外長期投資興辦合營企業對合營合作方的要求

1.要有較好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實力:

2.能夠提供合法的資信證明:

3.根據需要提供完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相關資料。

二十一、對外長期投資項目必須編製投資意向書。項目投資意向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投資目的:

2.投資項目的名稱:

3.項目的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

4.投資項目的經營方式:

5.投資項目的效益預測:

6.投資的風險預測(包括彙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治風險);

7.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市場情況、經濟政策;

8.投資所在地的外彙管理規定及稅收法律法規:

9.投資合作方的資信情況。

二十二、國(境)外投資項目還應提供如下資料:

1.有關投資所在國(地區)的現行外彙投資的法令、法規,稅收規章以及外彙管理規定:

2.投資所在國(地區)的投資環境分析、合作夥伴的資信狀況;

3.投資外彙資金來源證明及投資回收計劃:

4.本國駐外使館及經參處對項目的審查意見:

5.本國外彙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十三、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報總公司批準後,對外投資部門應委托專業設計研究機構負責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總論

(1)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投資的必要性及其經濟意義;

(2)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的依據和範圍。

2.市場預測和項目投資規模

(1)國內外市場需求預測:

(2)國內現有類似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

(3)項目進入市場的生產經營條件及經銷渠道:

(4)項目進入市場的競爭能力及前景分析。

3.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1)項目的注冊資金及其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2)資金的來源渠道、籌集方式及貸款的償還辦法;

(3)資金回收期的預測:

(4)現金流量計劃。

4.項目的財務分析

(1)項目前期開辦費以及建設期間各年的經營性支出:

(2)項目運營後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潤和稅金測算,可利用投資收益率、淨現值以及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進行分析。

5.項目敏感性分析及風險分析。

二十四、財務部和對外投資部門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總公司批準後,編製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合作各方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合作項目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及其法定代表人;

3.合作項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4.合作項目的內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員的分配比例、機構設置及實行的財務會計製度:

5.合作各方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

6.合作各方的利潤分成辦法和虧損責任分擔比例:

7.合作各方違約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8.協議(合同)的生效條件:

9.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10.出現爭議時的解決方式以及選定的仲裁機構及所適用的法律:

11.協議(合同)的有效期限:

12.合作期滿時財產清算辦法及債權債務的分擔:

13.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製訂的其他條款。

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由總公司法人代表簽字生效,或由總公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