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庫存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的管理:
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核定並下達的存貨定額,層層分解落實,以較少的資金占用保證生產所需的物資供應。
要定期組織製定、修製各種庫存材料的最高儲備量和最低儲備量,便於掌握物資動態。
要嚴格執行公司下達的物資采購範圍,不得超權采購。
在保證生產需要的情況下,要本著“先庫存、後平衡、再采購”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物資的進貨、消耗和庫存的關係,防止超儲積壓物資的產生。
在日常管理中要嚴格執行驗收、保管、發放和定期盤點製度,保證賬實相符。
加強在途材料的管理,組織好調撥、接運、驗收入庫工作,發現損毀和短缺,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外委托加工材料、備件,必須做到事前有計劃、工料有核算、收回有驗收,保證手續齊全。
加強車間小庫的監督管理,認真執行餘料退庫製度,切實防止出現沉澱物資或庫外庫現象。
第二十條各生產廠要根據公司下達的在產品及半成品定額分解落實到生產車間或工序,作為日常生產調度控製和定額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產成品管理。
一、根據公司的會計核算體製,凡“外銷部分”的產品,其賬簿管理由財務部負責,互供及生產自用的產成品由各廠財務部門進行賬務處理,所有產成品、自製半成品、在產品的實物由各生產部門負責管理,各廠財務部門代表財務部對庫存產品進行檢查、監督、控製。
各生產廠要加強產成品的庫存管理,及時辦理產品出入庫,由於產品出入庫不及時造成的庫存產品超定額,由生產廠負責。建立定期盤點製度,保證賬賬、賬實相符,如發現變質、短缺、損毀等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報批處理。
流動資產的清查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子公司在年終決算前,應組織專門人員,成立領導小組,對流動資產進行全麵、認真、係統的清查。
第二十三條對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報廢的財產物資,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對在流動資產清查中查出的長期掛賬、懸賬、呆賬、死賬等損失,要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流動資產的分析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等各歸口管理部門要按月對流動資產占用情況和有關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六條公司將流動資產占用指標執行情況納入經濟責任製考核,各部門/子公司應結合實際情況,製定相應的考核製度。
××公司現金及有價證券管理製度範本
現金及有價證券會計業務範圍
第一條本公司及所屬機構現金及有價證券的管理,除國家或地區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製度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現金是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據。
第三條有價證券是指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第四條現金及有價證券的會計業務,是指現金預算、現金支出、有價證券收付,登記報告等事項。
第五條各機構有關現金及有價證券的出納、保管與移轉事務應由出納部門辦理。
第六條各機構的現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額的庫存現金外,均應存入銀行。
第七條各機構的各項收入,外幣部分應存入政府指定銀行,有價證券由總部集中管理。
第八條各機構庫存現金及有價證券應由會計部門負責隨時或定期派員抽查盤點。
第九條各機構因資金運用,購入政府債券與公司股票應報請總公司核準後辦理債券及股票的簽報手續,由公司集中保管。
第十條各銀行的支票,應由其負責人或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會同蓋章。
現金預算
第十一條現金支出,應由會計部門編列預算,切實執行,如因事實需要必須變更時,須由會計部門主管呈請總經理核準修正。
第十二條現金預算應力求配合業務部門的需要,以財力的經濟有效運用為原則,並分為年度預算及分期或分月預算。
第十三條現金預算,依業務計劃,編製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計劃、舉債及償債計劃、資金周轉投資計劃、資金調度計劃及盈餘分配等編製。
第十四條每期或每月期末,應將現金實際收支數與預算數,進行比較,列報有關財務調度的主管參考。
現金支付
第十五條出納部門應根據會計部門合法的收支傳票執行收付,但下列各項不在此限。
一、營業收入,由業務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收款及報銷事宜。
二、凡情況特殊來不及由會計部門編送收入傳票時,應先由出納部門收款,收款當日即送會計部門,據以補編收入傳票,完成收款程序。
第十六條出納部門收款時應查核其統一發票或收據是否具備;付款時,如需取得收據者,應向收款人查核後方能給付款項,並在憑證上加蓋“付訖”章。
第十七條出納部門對於付款不得故意拖延,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超過三天,除對員工的薪金差旅費,公務上的借款或內部報銷及對外付款在100元以下的小額款項外,應開抬頭畫線支票,其金額滿10,000元者,除抬頭畫線外,並注明“本票據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第十八條出納部門收入的支票,經銀行交換入戶後,方得視為“收訖”,收入的支票發生退票時,應由出納部門根據銀行退票理由單通知業務部門或經辦部門向債務人催收,並通知審計部門處理。開出支票如尚未交付收款人,不得視為“付訖”。
第十九條出納部門對收支傳票屆滿兩周尚無法收付時,應通知會計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出納部門將付款支票送各級主管蓋章時,應附相關的支出傳票,並於傳票上注明銀行賬號、支票號碼及支付金額。
第二十一條凡將A銀行存款提存B銀行,或將銀行存款提還透支戶,或由銀行存款戶中提取庫存現金時,均應經財務總監核準後,由出納部門填單,或書麵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賬憑證後予以辦理。
有價證券收付
第二十二條出納部門對各項有價證券,應根據合法的記賬憑證收付,如因情況特殊,先由出納部門根據核準文件直接收付時應即填單或書麵通知會計部門補編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經收付後,收付有價證券的人員及主管出納人員應於記賬憑證上簽章,以示收訖或付訖。
第二十三條出納人員收到各項有價證券必須存放銀行保險箱保管。關於銀行保險箱開啟的印鑒,應由各機構負責人或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會同蓋章。
第二十四條出納部門應隨時注意各項有價證券到期日期,按期兌取本息,並即時填單或書麵通知會計部門編製記賬憑證。
登記及報告
第二十五條出納部門,每日收支完畢,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明細賬”後,應編製“現金及銀行存款日報表”,連同該日收支傳票,於次日送會計部門。
第二十六條銀行對賬單應及時送會計部門核對,並編製調節表。
周轉金設置與收付
第二十七條總公司及所屬機構有關部門,視其業務需要,可以設置周轉金,其額度由各有關部門同會計部門報請總經理核定。
第二十八條周轉金動用須由各部分主管核定。
第二十九條經管周轉金的部門,應設置周轉金收支登記單,根據原始憑證登記。
第三十條周轉金的支出,以原設科目的範圍為限,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條周轉金於年終時應一次退回會計部門,必要時於第二年度再向會計部門續借。
第三十二條周轉金的經營情況,應由會計部門,不定期派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呈報主管核閱。
第三十三條經管周轉金人員,應盡忠職守,如因疏忽而致公司蒙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有關主管人員將受連帶處分。
第三十四條周轉金撤銷時,請原領部門將周轉金立即繳回。
出納人員
第三十五條凡辦理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的出納及保管人員,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應由本公司正式員工擔任,不得由試用人員辦理。
二、不得兼任福利、工會機構有關會計、財務等職務。
第三十六條經管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人員應盡忠職守,如因疏忽而致使公司蒙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有關主管人員將受連帶處分,如有挪用庫存、侵占公款等違法行為,除盡快追回,依法追究辦理外,其直接主管也將予以連帶處分。
××公司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製度範本
第一條為確保本公司權益,加強應收賬款與應收票據管理,減少壞賬損失,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各營業部門應做好客戶信用調查,並隨時調查客戶信用的變化情況,簽注於信息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信用良好的大客戶及風險低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不受此限。
第三條營業部門,最晚應於出貨日起六十日內收款。如超過此期限,財務部門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報營業部門主管,轉為未賬。以後收回票據時,再行衝銷。
第四條營業部門所收票據,自銷售日起算,至票據兌現日止,以120天為限。如超過此期限者,財務部門即依查得資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據編列明細表,通知營業部門加收利息費用。利息均以月息二分計息。
第五條賒銷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二、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是否齊全。
四、所收支票賬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業務往來愈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門協助辦理)。
五、注意所收支票賬戶與銀行往來期間金額、退票記錄情況(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門協助辦理)。
六、支票上文字有無塗改、塗銷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記載可更改處是否加蓋原印鑒。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期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出第六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