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安全生產管理製度(2 / 3)

一、未按規定成立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二、未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管生產的領導不直接負責領導和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四、未製定安全生產製度和實施辦法。

五、主要由人為因素造成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滿10萬元。

六、由人為因素造成重傷或死亡。

七、發生重大事故隱瞞不報。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20分:

一、由人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

二、由人為因素造成事故,導致人員受輕傷。

三、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

四、事故發生後,未在時限內對當事人做出處理意見。

五、接到整改通知後,不按時限或要求整改。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5分:

一、違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及劇毒物品。

二、未經批準將工具借給他人。

三、班組未按規定指定安全員。

四、主管違章指揮1次。

五、由人為因素造成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萬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2分:

一、未進行安全生產評比活動。

二、班組安全檢查、學習無記錄。

三、無操作證的人員在特殊工種崗位上長期獨立操作。

四、按規定要上報的各類安全月報表、資料、文件、報告,未報或超時上報。

五、規定要派人參加的各類安全生產活動、會議,缺1人次。

六、特殊工種班組缺集中安全學習記錄。

七、事故處理、安全學習等原始資料不全。

八、員工違章操作。

九、違章存放一般易燃品。

十、檢查時發現隱患。

十一、通過反映、上級查詢才報告的各類事實、隱患。

十二、防火設施不完善。

第四十五條如發生各種特大事故及影響重大的事故,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專項研究處理。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六條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安委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一、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三、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四、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五、連續3年以上無責任性重大工傷事故,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一、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製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二、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製止違章作業。

第四十九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五十條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的處罰,並追究部門主管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的處罰,並追究責任。對觸及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法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三條對部門扣發工資的處罰,最高不超過工資總額的3%:對員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可同時處以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由於各種意外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生產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

第五十五條工傷事故,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二、在緊急情況下,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三、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四、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死亡。

五、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部門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車輛上下班時,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員工負傷或死亡。

六、員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六條員工傷害。

一、輕傷。指負傷後需要休息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傷害。

二、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比總和超過國標105日的傷害。

三、死亡。

第五十七條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等級。

一、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

二、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

三、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

四、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

第五十八條事故處理程序。

一、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並繪製事故現場圖。

二、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事故部門即向安委辦報告。

三、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四、製定整改防範措施。

五、對事故責任人做出適當的處理。

六、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員工。

第五十九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麵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十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各級主管或員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一、不執行有關規章製度、條例、規程或自行其是的。

二、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三、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四、對安全生產工作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六、延誤安裝、維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安裝、維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七、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八、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九、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十、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事故處理

第六十二條事故處理是指包括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理,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和統計,采取措施及處分有關單位和人員等在內的一係列工作的總稱。

第六十三條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理。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發生後要保持頭腦清醒,切勿驚慌失措,處理失當。一般按如下順序進行處理:

一、首先切斷有關動力來源,如氣源、電源、火源、水源等。

二、救出受傷、死亡人員,對重傷員進行急救包紮。

三、大致估計事故的原因及影響範圍。

四、及時報告和呼喚援助的同時搶移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防止事故擴大並減少損失。

五、采取滅火、堵火、導流、防爆、降溫等措施,使事故盡快終止。

六、事故被終止後,要保護好現場。

第六十四條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的基本目的是找出原因,查明責任,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班組的責任是協助有關部門或人員,搞好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附則

第六十五條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六條本製度由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本製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製定的有關製度、規定等如與本製度有抵觸的,按本製度執行。

安全自動檢查要點

一、機械裝備

1.各防護罩有無損壞、不配套現象。

2.機械運轉有無震動、雜聲、鬆脫現象。

3.機械潤滑係統是否良好、有無漏油。

4.壓力容器是否保養良好。

二、電氣裝備

1.各電氣設備有無接地裝置。

2.電氣開關護蓋及保險絲是否符合規定。

3.電氣裝置有無可能短路或過熱起火。

4.廠內外臨時用電是否符合規定。

三、升降機、起重機

1.傳動部分的潤滑是否適當,操作是否靈活。

2.安全裝置是否保養良好。

四、攀高設備

結構是否牢靠。

五、人體防護用具

1.工作人員是否及時佩戴適當的防護用具。

2.防護用具是否功能良好。

六、消防設備

1.滅火器材是否按配置地點吊掛。

2.消防器材設備是否保養良好。

七、環境

1.通道樓梯及地區有無障礙物。

2.油汙廢物是否置於密封廢料桶內。

3.衣物用具是否懸掛或存於指定場所。

4.物料存放是否穩妥有序。

5.通風照明是否情況良好。

6.廠房門窗屋頂有無缺損。

7.木板、平台、地麵或階梯是否整潔、無障礙。

八、急救設施

1.急救箱是否備用、藥品是否充足。

2.急救器材是否良好。

3.快速淋洗器是否良好。

九、人員動作

1.有無嬉戲、喧嘩、狂奔、吸煙等。

2.有無使用不安全的工具。

3.有無隨地亂置工具、材料、廢物等。

4.各種工具的用法是否妥當。

5.工作方法是否正確。

6.是否有帶病上班工作者。

工傷急救預防管理製度

在生產現場作業中,經常會發生意外的人員傷害情況,為加強公司的工傷緊急救護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一、火傷急救

輕者用酒精塗抹灼傷處,重者須用油類,如蓖麻油、橄欖油與蘇打水混合,敷於其上外加軟布包紮,如水泡過大,不要切開,已破水的皮膚也不可剝去。

二、皮膚創傷急救

1.止血。

2.清潔傷口,周圍用溫水或涼開水洗之,輕傷隻要塗2%的紅汞水。

3.重傷用幹淨紗布蓋上,用繃帶綁起來。

三、觸電急救

救護前應以非導體木棒等將觸電的人推離電線,切不可用手去拉,以免傳電,然後解開衣鈕,進行人工呼吸,並請醫生診治。局部觸電,傷處應先用硼酸水洗淨,貼上紗布。

四、摔倒、中暑急救

將摔倒者平臥,胸衣解開,用冷水刺激麵部,或用阿摩尼亞去臭。中暑者亦先鬆解衣服,移至陰涼通風處平躺,頭部墊高,用冷濕布敷額胸,服用涼開水,呼吸微弱的可進行人工呼吸,醒後多飲清涼飲料,並送醫院診斷。

五、手足骨折急救

1.為避免受傷部分移動,可先自製夾板夾住,最好用軟質市棉作失,托住傷處下部,長度足夠及於兩端關節所在,然後兩邊卷住手或腳,用布條或繃帶綁緊。

2.如為骨碎破皮,可用消毒紗布蓋住骨部傷處,用軟質棉枕夾住,立即送醫院。

3.如是懷疑手或腳折斷,便不讓他(她)用手著力或用腳走路,夾板或繃帶不可綁得太緊,使傷處有腫脹餘地。

生。產用電安全檢測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生產用電的安全管理,特製定此管理規定,望有關部門及人員認真執行。

一、認真執行操作規範表製度,停電檢修製度。

二、操作規範表的內容:

1.應拉合的開關和刀閘。

2.檢查開關和刀閘位置。

3.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檢查負荷分配。

4.裝拆接地線。

5.安裝或拆除控製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保險器,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三、清潔、維護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時,必須切斷發電機的“功能選擇”開關,工作完畢後恢複正常。

四、在高壓室內進行檢修工作,至少有兩人在一起工作,檢測或檢修電容和電纜前後應充分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