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供需雙方同意取消合同
多半出於天災人禍或不可抗力因素,經調查確實而無能力履約,經雙方同意取消合同,均不負賠償責任。
采購合同終止
為維護采供雙方權益,合同中應訂明終止的措施。一般言之,有下列兩種情形:
(1)合同因期間屆滿而終止,但訂明有效期間者,不另外記載合同終止日期。
(2)合同因解除條件的具備、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或約定解除權的行使而終止。如:
①在合同有效期中,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經雙方同意,可終止合同;否則視實際需要,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②企業因供應商所交物料有瑕疵,得解除合同或請求減少價金。但其解除權或請求權在物料交付後6個月內不行使則自行消滅。
③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提示的有效期限屆至,而供應商仍未能在有效期限內提交物料裝運文件並辦理押彙手續時,采購方以不同意延期為由終止合同,不須負擔任何責任。
75節 妥善解決采購合同糾紛
“要點提示”采購合同的糾紛即違約責任引起的。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形式
違約責任的形式有以下三種:
1.買方未向賣方支付價款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繼續履行合同,還可以同時要求買方支付逾期利息或雙方約定的違約金。
2.繼續履行合同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例如,賣方未交付原材料、機器設備等,就屬於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此時,買受人應當在合同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3.對標的物的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減價
如果采購合同的賣方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則是違約行為。此時采購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修理、更換、重作是對標的物的補正,如果補正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並且對采購方沒有什麼損失,那麼就應采取補正措施。如果不經補正采購方能夠勉強使用且同意使用,可以減價。如果標的物的補正和減價對於采購方都無意義,那麼買受人可以要求退貨。
“違約責任必須是由於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違約方應承擔的以民事責任為主的違約責任。”
賣方由於標的物的質量不符給采購方造成損失的,且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減價仍不能彌補全部損失的,對於不能彌補的部分,采購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解決方法
解決采購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法。采購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當中約定解決合同糾紛所采用的方法。我國的經濟仲裁製度,實行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原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生後達成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因此,如果當事人要采用仲裁方法解決合同糾紛的話,必須在采購合同中明確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
76節 有采購損失時應索賠
“要點提示”當事人一方違約,在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仍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損失一般是指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利益損失。實際損失是現有財產的滅失、損害和費用支出,是一種現存的財產損失。而可得利益損失是致使對方當事人喪失了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種利益是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預期獲得的。對於違約損失的索賠應根據《合同法》規定事先約定。
損失賠償額限度
《合同法》規定:受害方要求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賠償的損失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而不是沒有限度的。
計算方法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樣規定,有利於理賠和執法機關對損失賠償額的確定,也有利於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
約定違約金
《合同法》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如果當事人對違約金做出了約定,那麼這種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
《合同法》又規定:
(1)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2)約定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地減少。
(3)同時支付違約金並不當然免除繼續履行的義務,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隻要違約方有繼續履約的能力,必須繼續履行。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也就是說當事人隻能適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中的一種作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而不能將兩者同時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