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參評年度內教學督導成績優秀;

4.參評年度內精心指導,嚴格要求,在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工程實踐能力方麵成績顯著,本人擔任第一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在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中獲得省級一等獎以上、或在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中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或在大學生“挑戰杯”科技競賽中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

5.積極參與教材的編寫工作,近三年正式出版教材,在學校教材建設規劃中擔任主編;或在全國行業性協會組建的教學指導委員會教材建設規劃中擔任主編、副主編:或在教育部(含委托其他部委)組建的教學指導委員會教材建設規劃中擔任主編、副主編以及參編5萬字以上;

6.積極參加學校的教學改革與教學研究,在教學思想、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與手段方麵的改革有一定成效,近四年獲得校級教學成果一、二等獎(同一項成果獲得省教育廳級以上獎者不能重複使用);

7.積極鑽研教學業務,提高教學水平,在近兩年的中青年教師講課競賽中獲得一、二等獎;

8.在學校重點建設課程的實施過程中,本人擔任課程建設負責人,課程建設有成效,在參評年度內驗收結果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9.在大學英語教學過程中,近二年內,授課班級四級英語一次通過率位於全校前五名;

10.參與全國高等學校大學生計算機聯合考試等全省或全校統考的重要基礎課的教學效果好,課程班級平均成績在參評年度內名列前15%以內。

二、在參評年度教學工作中出現下述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教學優秀獎:

1.不服從本單位教學任務的統籌安排;

2.發生過教學事故(包括未經批準缺課、調課或出現考試事故等);

3.在任課期間請假總天數在兩周以上,或由他人代課超過該課程學時的1/4以上;

4.教學紀律鬆弛,教學大綱、教學日誌等文件不齊全,不按時上課等。

三、第一項中第5.6.7條涉及到的教材編寫、教學成果獎、講課競賽獎,同一名教師不能反複使用同一成果參與教學優秀獎的評審。

四、評選辦法

1.每年五月份評選上一學年度教學優秀獎;

2.凡符合上述評獎條件的教師,由本人申請或所在係推薦,並填寫“教學優秀獎申請表(見附表4)”;

3.申報人應向係報告申請條件和教學成績,展示有關教學優秀獎材料。經係綜合評議並簽署意見後,向學院(部)提出候選人名單;

4.學院(部)教學指導委員會對申請者進行評審,並在學院(部)內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如無爭議,經學院(部)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簽署意見後送教務處彙總;

5.各學院(部)應將所推薦的教師名單,隨同其本人填寫的“教學優秀獎申請表(見附表4)”

以及能真實反映教學效果的各類材料,於規定時間送交教務處,凡逾期不送達者,按自動放棄申報資格對待;

6.教務處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後,提請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各學院(部)推薦的人選進行評審,最後報學校批準。

五、獎勵辦法

1.教學優秀獎納入學校級別的獎勵範圍,每年教師節給獲獎者頒發年度教學優秀獎證書及獎金;

2.教學優秀獎納入[1999]年甘肅省教委、省職改辦印發的《甘肅省高等學校教授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中第三部分第三條第11款、《甘肅省高等學校副教授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中第三部分第三條第9款的規定範圍,作為今後評定職稱、職務聘任的重要依據之一;

3.教學優秀獎可作為學校分房排隊的依據之一;

4.教學優秀獎將作為今後評選“教學名師”的依據之一。

蘭州理工大學“教學名師”評選獎勵暫行辦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落實教育部教高(2001)4號文件和教高廳函(2003)5號文件的精神,更好地調動廣大教師獻身教育事業,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改革的積極性及創造性,鼓勵教師潛心鑽研業務,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表彰長期在教學第一線,對學校教學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全校師生公認的教師,學校決定不定期評選蘭州理工大學“教學名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