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家級獎勵:指上述各種競賽的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獲得者。
4.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或作為執筆人署名前三名發表論文者。
5.獲得專利授權者。
6.經教務處認定的其他獎項。
二、創新教育學分的獲得
1.對獲得上述獎勵或獲得專利授權或發表論文的本科學生,可按規定獲得一定數量的創新教育學分。
2.學生在校期間獲得的創新教育學分,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開課學院申請相同學分的相關選修課程的免修,由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經批準免修的部分選修課程,其成績記為90分,承認該課程的學分。
三、有關說明
1.校級科技競賽活動指以學校名義組織,並正式公布的全校性競賽活動。
2.省級科技競賽活動指以省政府有關部門或學術團體組織的全省性和跨省區的競賽活動。
3.全國性科技競賽活動指國家政府部門或全國學術團體組織的全國性競賽活動。
4.聯合國教科文名義或其他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國際性競賽活動獲得者,其創新教育學分另行核定。
5.對於科技競賽中集體獲獎者,所有獲獎人員均可獲得與項目獲獎級別相應的創新教育學分。
蘭州理工大學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細則
一、課程考核的目的
係統地檢查學生的學習質量,檢驗教師的教學效果,以達到促進學生學習,總結教學經驗,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的目的。
二、課程考核的方法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所修讀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其考核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個人成績總表。
2.學校安排的課程和實踐環節,均應進行考核。考核方式根據課程的特點可采用不同的形式。課程考核可分為筆試(閉卷、開卷)、口試、論文、綜合測評等五種形式。筆試時間一般為2小時,特殊情況需提前兩周報教務處核準備案,並盡早通知學生。
3.課程考核原則上應安排在期末考試周內進行。德育類、體育類、實驗類課程的考核,可不在考試周內進行;部分選修課,經教務處批準可以安排在考試周前進行。
4.實踐環節(各類實習、課程設計、社會調查、公益勞動、畢業設計(論文)等)的考核,在該環節結束時進行。
5.課程考核按課程管理權限分別由校、院(部)兩級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進行。
三、課程考核資格審查
在課程結束前一周,任課教師應對學生進行考核資格審查。
凡具有下述情況之一者,取消該生本課程正常考核資格。擅自參加考核者,成績不予記載。
1.在一學期內一門課程曠課累計6學時以上者;因事假缺課累計達學期該門課程教學學時數三分之一者;因病、事假缺課,累計達本學期該門課程教學學時數二分之一者。
2.未按規定時間上交或缺交作業超過該門課程規定數量三分之一者。
3.缺做實驗或缺交實驗報告超過規定數量三分之一者。
4.抄襲他人作業、實驗報告情節嚴重者。
經資格審查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名單,由任課教師於該課程結束前一周提出,報學生所在學院,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通知學生本人。
四、學生成績、學分的記載
1.所修課程的成績可根據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含考勤、作業、期中考試、實驗成績等)占20%~40%,期末考試成績占80%~60%。對實驗學時較多,且實驗學時大於課程總學時40%的課程,實驗成績占20%~50%;以論文、口試、綜合測評考核的課程,平時成績可大於40%但不超過50%。課程成績的具體分配比例由任課教師或課程歸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理論課程的考核以百分製計,課程學期成績與課程係數相乘所得之積(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作為該生修讀該課程的成績,60分以上為合格;
3.實踐教學環節(包括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實習、實驗等)、軍事訓練、公益勞動等,以“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記載。
4.公共選修課、跨學科基礎選修課采用“通過、不通過”兩級製記分。
5.無故曠考、作弊、考場違紀者成績按零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