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已經退學或取消學籍的學生不得轉學。

第九節 畢業 學位與證書

第三十八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修完本學科教學計劃的全部課程(包括實踐性教學環節)並取得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蘭州理工大學關於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規定》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學生在規定的基本學製(四年或五年)內,提前半年或一年,修滿所學專業規定的全部學分後,即提前取得畢業資格。

對提前取得畢業資格者,可有如下選擇:

1.提前就業;

2.繼續修讀雙專業或雙學位。

若學生選擇繼續修讀雙專業或雙學位,應填寫“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申請表”,經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複核批準,詳見《蘭州理工大學本科生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若幹規定》。

第四十條:修讀雙專業、雙學位和輔修專業學生的學位與證書的授予,參照《蘭州理工大學本科生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若幹規定》和《蘭州理工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的若幹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在畢業審查時,本科生在彈性學製內仍未取得規定的畢業學分者,作如下處理:

1.必修課中仍有未修讀的課程者,發給肄業證書。

2.選修課未取得規定學分者,發給肄業證書。

3.選修課取得規定學分、必修課雖修讀但仍有不合格課程者,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結業生離校後,可在結業之後兩年內回學校參加課程重修。每學期開學兩周內辦理重修手續。經考核,成績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時間填寫;逾期不參加重修或成績不合格者,終身結業。詳見《蘭州理工大學關於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退學的學生,取得34學分以上者,可發給肄業證書;取得34學分以下者,發給學曆證明;勒令退學的學生發給學曆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曆證明。

第十節 附則

本條例從2003級學生開始實行。

蘭州理工大學學生考勤工作若幹規定

學生上課、實習、實驗、設計、生產勞動等教學環節均應實行考勤,學生考勤的目的在於加強紀律,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建立良好的學風。

一、考勤方法

1.學生考勤實行任課教師課堂考勤和學院抽查考勤相結合。

2.任課教師至少每月考勤三次,並及時報送學生所在學院。

3.各學院負責本部門學生考勤彙總工作,課程歸口部門要自行製訂符合本部門實際情況的考勤細則,並分別報學生處、教務處備案。各學院每月應公布學生缺勤情況。

二、曠課處理

1.凡未辦理免修和請假等相關手續而缺勤者或未辦理注冊手續者均以曠課論處。對曠課學生,根據一學期內累計曠課時數多少,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①某門課程曠課達6學時,取消該門課程的考核資格。

②曠課達10學時,給以通報批評。

③曠課達20學時,給以警告處分。

④曠課達30學時,給以嚴重警告處分。

⑤曠課達40學時,給以記過處分。

⑥曠課達50學時,令其退學。

對曠課學生的成績處理,參照《蘭州理工大學本科生學分製學籍管理條例》執行。凡曠課超過10學時的學生,學生所在學院應及時與該生家長取得聯係,並通報該生曠課及處理情況。

三、其他事項

1.學生未經注冊,則不承認其學籍。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者,須事先向學院辦公室提出書麵報告,並附有證明(病假須附縣以上醫院證明,事假須附家長或單位證明),須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者,均作曠課論處。

2.學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環節,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並獲批準,否則,以曠課論處。學生請假時段不得跨越學期。

3.學生請病假,在校內時必須持校醫院證明;在外地時須持當地縣以上醫院證明。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者,須持必要的證明並事先獲準。

4.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課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假滿後須辦理銷假手續。請假一周以內,理論課由班主任審批,集中進行的實踐教學環節由指導教師審批,並報所在學院備案;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