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某種特殊原因,經本人申請並經學校批準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三條:學生休學,須經所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並報教務處備案。休學期限以一年為限,休學一年仍不能複學者,須在開學第一周續辦休學手續,累計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必須退學。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某種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者,曲本人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並報教務處備案,可停學一年,停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五條:休學或停學者必須辦理退課手續,不得擅自來校上課,也不得提前複學,否則取消學籍。

第二十六條:休學或停學期滿的學生,應在每學期開學一周內辦理複學手續。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康複證明,並經校醫院複查合格,經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複學。

2.因事停學或停學創業的學生,申請複學時,需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複學。

3.休學、停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取消其複學資格。

4.期滿不按時複學者,視其自動退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停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院校。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六節 退學警告 退學

第二十九條:一學期內所取得的學分低於12學分者,給予“退學警告”,並由學院書麵通知學生家長和學生本人。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並限期辦理離校手續:

1.連續三次或累計四次受到退學警告的學生;

2.休學、停學、保留入學資格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者;

3.複學時經審查不合格,不準複學者;

4.拒交培養費者;

5.一學期內曠課累計超過50學時者;

6.經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者;

7.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8.因行政處分,學校決定必須退學者;

9.本人申請退學,經會同家長說服教育無效者;

10.超過規定學製者。

第三十一條:退學學生由所在學院提出意見(並附上必要的證明材料),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準。學校決定退學的學生,從批準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退學學生應在接到退學通知後的兩周內到有關單位辦理退學手續。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退學通知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書麵申訴。

第三十二條: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戶口關係轉入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

2.經診斷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已取得34學分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或退學證明:

4.退學學生由所在學院、學生處、保衛處負責清退,限期離校。拒不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或肄業證書。

5.退學不是對學生的處分,退學的學生不得複學。

第七節 專升本

第三十三條:為了充分調動專科生學習的積極性,鼓勵專科學生刻苦學習,學校允許優秀專科學生通過考試轉入本科學習。詳見《蘭州理工大學關於專升本的有關規定》。

第八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四條:已經在校學習一學年的學生(定向生除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準許轉專業或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可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經校醫院檢查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則無法學習者;

4.學校根據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社會對人才需求變化情況,需對部分專業學生作出專業調整的。

第三十五條:學生轉專業,應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麵申請,經轉出、轉入學院同意,由轉入學院組織考核,合格後報教務處審批。

第三十六條:學生轉學,應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麵申請,經主管領導同意,上報學校審批,並上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複。

凡申請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未經批準,必須參加原班學習,否則按曠課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