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規定時間上交或缺交作業超過該門課程規定數量的三分之一者;
3.缺做實驗或缺交實驗報告超過規定數量三分之一者;
4.抄襲他人作業或實驗報告情節嚴重者。
經資格審查不能參加考核的學生由任課教師於該課程結束前提出名單,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核準,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七條: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並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考場違紀者,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並給予相應(一般為記過)的處分。作弊、違紀的學生,不允許參加次學期補考。
第十八條:為了反映學生學習的質和量,采用學分績評定方法。
學分績是學生在校學習質和量的度量。課程應按考核成績(百分製)記入檔案,以平均學分績測評學生的學習質量。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學期成績及該課程的課程係數,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所修課程所得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學期所選修課程學分的總和,即為該生平均學分績(平均學分績中不含全校開設的公共選修課、跨學科基礎選修課)。
學分績和平均學分績的計算辦法如下:
課程學分績=課程百分製成績×取得的課程學分×課程係數
學期學分績=∑課程學分績+1/2∑重考課程學分績
學期平均學分績=學期學分績/學期課程學分
累計平均學分績=[∑課程學分績+∑重修必修課程學分績(取最高學分績)]/[∑必修課程學分+∑取得的選修課程學分+∑重修必修課程學分(累加一次)]
平均學分績是評價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按學期結算的為學期平均學分績;累計結算的為累計平均學分績。學期平均學分績以本學期所選讀的全部課程的成績和學分計算。
計算累計平均學分績時,選修課按照取得的學分和成績計入;對於必修課程,公式中的分子按照正考成績和重修最高成績計入,分母中課程學分累加一次。
平均學分績可作為衡量該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按學期結算的為學期平均學分績;累計結算的為累計平均學分績。
課程係數的規定:按培養計劃規定必修的基本要求的課程,係數為1;比培養計劃基本要求高一個層次的課程,係數為1.15。
第十九條:課程考核成績可采用百分製、五級製、兩級製記分,但成績記載隻采用百分製與學分績製兩種形式。
(1)百分製成績用於對外交流。
(2)學分績製成績適用於學生成績的校內評價,如三好生評定、獎學金評定等。
(3)兩級製成績隻記學分,不參與學分績計算。
(4)課程學期成績與課程係數所得之積(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作為該生修讀該課程的成績,計入學生成績檔案。
(5)緩考成績按正考成績處理。
第二十條:缺考
凡考試時缺考,無論何種原因,成績均按零分計。
1.無故缺考者,均按曠考處理,並標識“曠考”。
2.學生因病住院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在考試前向所在學院提出緩考書麵申請(因病緩考必須持校醫院證明),經教務處批準後方可辦理緩考手續。因事一一般不能辦理緩考,每學期緩考理論必修課程原則上不能超過兩門。
3.凡因急病來不及事先辦理緩考手續者,必須在本課程考試的次日內憑醫院急診證明補辦手續,逾期未辦理緩考手續,作曠考處理。
4.緩考考試須與補考考試同時進行,按正常考試評定成績。
5.各類選修課、實踐環節沒有緩考。
第二十一條:成績管理分校、院(部)兩級管理,成績統一存儲在學校數據庫服務器中。
(1)每門課程考核結束三天之內,由任課教師或課程歸口學院將成績通過教務管理係統報送教務處。並打印兩份由任課教師簽字後交課程歸口院(部)和教務處備案。(多位教師上同一門課程者,實行考教分離,由開課院統一提交成績)。
(2)教務處在考核結束一周之內將成績核實後彙入學生成績檔案,並在教務管理係統上提供查詢。
(3)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從教務管理係統下載打印成績並向學生張榜公布。詳見《蘭州理工大學學生課程考核和成績管理細則》。
第五節 休學 停學 複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校醫院診斷,認為需要較長時間治療和休養者(如肝炎、肺結核等);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學時超過六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