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教學工作開始前,未安排落實好教學人員,使教學任務無人承擔。

3.教學保障類

(1)因校內變電站的原因造成事先無通知的停電,導致中斷上課、實驗、實習等教學活動達100人以上,而後勤保障部門未能及時派人修理,嚴重影響教學進程。

(2)在教學活動進行過程中學生突發疾病或受傷,校醫院在接到通知後醫護人員不負責任,不能及時組織搶救、治療,造成醫療事故。

(3)按計劃應完成且執行部門允諾完成的維修項目未及時完成,又未能提前向教務處說明,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4)教師休息室無粉筆、黑板擦供應或多媒體設備不能使用,嚴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5)教室的教學設備損壞,在已報修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修理,且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一般教學事故

發生下列情況,都屬於一般教學事故:

1.教學類

(1)非班車原因,任課教師上課遲到5分鍾;任課教師提前下課5分鍾以上;任課教師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課。

(2)任課教師在教學工作開始前,不製訂課程進度計劃、工作進程計劃、設計任務書等教學文件;或在教學工作中,未填寫教學日誌或對學生未進行課堂教學環節考勤;或所開課程講稿不全。

(3)凡承擔教學任務的教師(含擔任各級黨政領導工作的兼職教師),在承擔教學任務期間不得出差或請假。如因特殊原因需短期脫離教學崗位時,任課教師須填報《蘭州理工大學課程調整審批表》,並將脫崗後的教學任務落實安排好,經係主任簽注意見,學院(部)主管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對於承擔教學任務的副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還須經主管教學校長批準。承擔教學任務期間,未經批準或未辦理審批手續,因公(或私)外出而脫離教學崗位。

(4)按教學要求應給學生答疑,但任課教師在整個學期內未安排一次答疑:或不按教學大綱或本部門的規定布置作業、實驗、報告等。

(5)監考教師遲到5分鍾以上。

(6)教師在上課或教學活動中使用手機。

(7)任課教師考題或報送成績超出規定時間2天以上(含2天)。

2.教學管理類

(1)變動上課時間或上課地點,雖經學院(部)同意,但學院(部)教務部門未及時報教務處備案。

(2)按計劃應完成的教學改革、課程建設、教材編寫等教學研究項目,無特殊原因推遲6個月至一年以內。

(3)因安排不當造成考試衝突或課程衝突,造成後果。

(4)審查不認真,發給不應獲得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的學生相應的證書或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學曆、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5)教學計劃確定後,未及時向任課教師下發教學任務書或課表,造成一定後果。

(6)非技術原因,學院未及時將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7)部門對本單位所發生的一般教學事故故意隱瞞不報。

(8)未按規定的要求完成實驗課程,實習等實踐性環節的準備工作。

(9)班主任、輔導員對學生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未能及時了解、處理,造成嚴重後果。

(10)未按規定時間征訂、落實或發放,或征訂教材失誤。

3.教學保障類

(1)教室內黑板損壞或燈管有損壞,不及時報修或報修後未及時修複,影響正常教學活動或學習效果。

(2)教學樓上課鈴或下課鈴不響,或在上課期間,教學區鈴聲亂響,影響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3)教師休息室未按規定時間開門;同一教學樓內教師休息室無飲用水供應。

(4)值班人員未按時打開教室,影響正常上課;教室或其他教學活動場所衛生狀況很差,應進行打掃但未能按規定清掃。

(5)非不可抗拒的原因,由於校內班車原因,影響教師按時上課。

二、教學事故的認定

(一)教學事故應由責任人所在學院(部)或主管部門查實,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記錄,在事故發生後三天內向教務處報告。事故記錄表應明確列出責任人,不得以部門集體代替。

(二)學校由教務處負責在本科教學工作中教學事故的認定工作。各學院(部)及相關部門由主管教學的院長(主任)或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本院(係、部門)一般教學事故的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重大教學事故由教務處組織有關人員,會同事故責任人所在學院(部)進行認定,也可由事故責任人所在學院(部)提出,教務處備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