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課程講授期間,任課教師或助課教師每周至少安排一次答疑,期末考試前的複習時間,應適當增加答疑時間,每次答疑時間和地點應當提前通知學生。答疑時教師不得缺席,如遇特殊原因,應事先通知學生,更改答疑時間。

6.答疑時,教師應做到耐心、細致,誨人不倦,鼓勵學生大膽提出學習中的有關問題,對學習有困難和不努力學習的學生,可專門進行輔導和教育。

四、其他

1.係主任應在授課期間全麵檢查本部門教師的課程教學大綱和教學日誌的執行情況,並通過聽課、與學生座談等方式了解本部門教師的授課情況,所了解的情況應及時向教師反饋,學院(部)主管領導應隨機抽查,並予以記載。

2.係主任在期中和期末應抽查學生的作業,以了解本部門教師批改作業的情況,並以此作為學院(部)對教師教學質量的評價依據之一。抽查情況應記錄並存檔於學院(部)教學基礎資料庫之中。

3.係主任應組織教師進行集體備課,以求更好地發揮集體智慧和力量,集思廣益,取長補短,統一教學基本要求。學院(部)對本部門的教學工作負有全部責任。

蘭州理工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

為進一步強化教學管理,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減少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的發生,並在出現教學事故時得到及時、妥善地處理,特製定本校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暫行辦法。

一、教學事故及分類

由於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以及為教學服務的各部門工作人員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導致影響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消極後果,都屬於教學事故。根據事故發生的情節和後果,分為重大教學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兩種。

(一)重大教學事故

凡發生下列情況,都屬於重大教學事故:

1.教學類

(1)有關人員在教學、實驗、實習以及教學管理等教學活動中散布違背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教書育人的基本準則的言論,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穢內容,或對學生使用侮辱性語言,或其言行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2)未經學院(部)教學主管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同意,擅自變更教學任務書確定的教學內容;或任課教師未經學院(部)教學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找人代課,由此導致教學效果很差,影響教學質量;或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學活動,或變更教學任務書(課程表)安排的教學時間、地點,由此導致多數學生誤課並影響正常的教學進程。

(3)任課教師未經院(係)教學主管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準許而擅自停課、缺課,或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災害性天氣、交通嚴重堵塞或其他突發原因)上課遲到或早退十分鍾以上,嚴重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進程;任課教師所開課程無講稿。

(4)任課教師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未布置作業或練習;任課教師從不批改作業或遺失學生作業10%以上。

(5)任課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考前泄露試題:命題不嚴或與公開發行的模擬題、用過的試題和教科書上的例題大部分雷同、或試題未按規定由專人審查,從而導致試題嚴重錯誤,造成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等重大影響。

(6)主(監)考人員未能及時到位而嚴重影響考試的正常進行:或未能嚴格執行有關的考試規定而造成考場秩序混亂,影響考試結果的有效性;監考或其他人員拒不服從考試組織安排,妨礙考試正常進行,造成不良影響。

(7)考試結束時因主監考教師主觀原因漏收學生考卷,一個考場內收回試卷數少於應交試卷兩份以上;任課教師在考試結束後遺失學生試卷及學生考試成績兩份以上。

(8)不按評分標準(含補充標準)閱卷,教師在非教學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10分以上。

(9)考核成績報教學管理部門後,又需要對學生成績進行修改的學生人數超過5%;考試結束後一個月內,任課教師未向課程歸口學院提供學生考卷。

(10)教師在指導學生畢業設計(論文)過程中,未按要求指導學生,或對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學生不能按時完成規定的畢業設計(論文)任務,或畢業設計(論文)質量低劣,造成嚴重影響。

(11)因指導教師責任造成學生在教學實踐或實驗活動中受到嚴重傷害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2.教學管理類

(1)故意出具與事實嚴重違背的學曆、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2)教學管理部門丟失學生原始成績。

(3)關於放假或全校性教學調度通知內容不當或未能及時下發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4)部門對本單位所發生的重大教學事故故意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