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教學事故的處理辦法
由學校發現或根據舉報認定的教學事故,應由事故責任人與所在部門共同承擔責任。
(一)對於一般教學事故,根據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由學院(部)領導、部門負責人或教學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簽發《教學事故通知書》,根據情節,在本單位內或在全校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並扣發責任人所在部門部分津貼(每人次500元),且與年度考核掛鉤。
(二)對於重大教學事故的處理
1.由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簽發附有學校處理意見的《教學事故通知書》,在全校通報批評。
2.扣發部門部分津貼(每人次3000元)。
3.事故責任人本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同時與部門年度考核掛鉤。
4.對情節嚴重者,可由學校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5.對於造成嚴重後果,情節特別嚴重,責任人認識較差的,可以對責任人實行緩聘甚至解聘。
(三)學院(部)或部門主動提出給予本單位有關人員一般教學事故或重大教學事故者,由學院(部)或部門寫出書麵意見,報教務處備案及認定,不與部門的年度考核掛鉤,隻與事故責任人的考核、津貼掛鉤。
四、其他
(一)各有關部門應在教學事故處理完畢後將《教學事故通知書》的副本以及具體處理意見報學校教務處、人事處,作為年終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據。
(二)本處理辦法未盡事宜,可依據情節參照上述有關規定或《蘭州理工大學師德建設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比照處理。
(三)若事故責任人對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不同意見,允許在接到《教學事故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學校職能部門提出申訴。
蘭州理工大學關於審定教師上崗資格的有關規定
為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增強教師的崗位意識,進一步穩定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特製定本規定。
一、審定範圍
1.學校接收的本科畢業生及研究生,擬擔任一門課程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主講任務。
2.校外調入並擔任教學工作,又無獨立承擔教學任務閱曆的人員。
3.主要從事管理或服務工作,且未獨立承擔過教學任務的非教師編製人員。
4.主要從事實驗技術工作或教學輔助工作,且未獨立承擔過主講任務的人員。
二、教師上崗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已具備有關規定所列教師任職的基本條件。
2.經過崗前培訓,係統學習了《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及學校有關教學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度,明確教師職責和文明公約等規定,並了解教育科學基本理論和規律。
3.經一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一年以上的指導,有比較全麵的培養方案和實施情況的記錄記載。
4.係統地參與了一門以上課程的輔導答疑、批改作業、配合實驗室人員指導教學實驗、配合教師輔導課程設計與畢業設計等有關教學環節,各方麵表現良好。對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教師還應結合科研工作或深入生產第一線進行實習,具備一定的實際工作和專業實踐能力。
5.掌握所開課程教學大綱規定的全部內容,熟悉教材及教學參考書和相關的資料,並能熟練地使用教學儀器和設備。
6.寫出擬開課程的全部講稿,預做課程全部習題和實驗,並經指導教師審閱通過。
7.在係內進行有學院(部)負責入和全體教師參加的二次以上(每次時間不少於45分鍾)的試講,經係研究認為已具備講授該課程的能力和基本素質。
三、教師上崗資格審批程序
1.擬上崗教師提出任課申請。
2.係應先填報《蘭州理工大學新開課教師上崗資格審批表》,並附有崗前培訓情況、培養方案及實施記錄、教學輔助工作情況、講稿、試講情況記錄、預做的作業、實驗報告、實習報告、閱讀教學參考書(資料)目錄等材料,經學院(部)審核報人事處和教務處備案後方可上崗。
3.由人事處審批同意,並頒發《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後,方可受聘獨立承擔教學任務。
四、其他
1.對由於教師數量嚴重不足,無法開出的課程,擬承擔該課程教學任務的教師可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在經過必要的備課、輔導、試講後,經教務處和人事處共同批準,采用邊培訓邊承擔教學任務的方式臨時提前上崗。在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環節後,補辦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審批手續,取得《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後,方可受聘正式承擔教學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