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院(部)成立崗位聘任委員會,成員由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專家及教師代表組成,其職責是:
1.負責製定各學科崗位的設置、考核、聘任及管理辦法。
2.接受應聘職工的申請,審核並確定應聘人員名單,提出並向學校崗位聘任委員會上報聘任方案。
3.負責製定學院(部)各級崗位津貼的管理辦法。
4.負責製定學院(部)各級崗位年度考核辦法。
(三)各級崗位聘任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確定各崗位聘任人選,出席委員的2/3以上通過為有效;無論以何種原因未能出席會議,不能代替或委托、後補投票。
(四) 各級崗位聘任委員會按規定公布最終結果,但不向當事人或部門解釋原因和通報會議紀要。
七、崗位聘任程序
1.各學院(部)根據學校崗位設置的基本原則確定本院(部)崗位具體設置方案及各崗位指數和崗位職責,並在全校範圍內公布,實行校內公開招聘。學術一級至三級崗位實行校內外公開招。聘。
2.各級崗位聘任原則上以學科基層組織為基礎,按學科歸口聘任。
3.申請人填寫相關崗位申請表,表明對履行本崗位職責的承諾和完成聘期工作目標的計劃,同時附本人申報本崗位的有關材料。
4.各學院(部)將申請學術1級至3級的人員和條件在全校範圍內進行公示,學術4級至11級在本學院內進行公示。
5.各學院(部)將個人申請材料組織審核、評議,院(部)黨政聯席會議提出聘任方案,報學院(部)崗位聘任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張榜公布,再報學校崗位聘任委員會評審。
6.學校崗位聘任委員會將各崗位最終評審結果報請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批。
八、幾項有關規定
1.申請管理崗位的雙肩挑人員在學院兼職的教學和科研工作由學院按規定核發津貼。
2.在職定向攻讀博士學位的教師,第一年不允許上崗,可以申請獎勵津貼,第二年可申請並經聘任程序上崗,須經學院和導師批準,並報人事處備案。
3.本校教師攻讀學位畢業回校工作後,要求從次月起申請上崗,申請上崗不受當年崗位指數的限製,按所上崗位核發崗位考核津貼並進行考核。
4.崗位聘期為一年,聘期中間不允許更換崗位;年終考核後可調崗,根據業績就高或就低兌現崗位津貼。
5.在崗調研員按標準執行。
6.到達退休年齡的一線緊缺學科教師,在辦理退休手續後,經學校批準,仍在一線擔任課堂教學任務並且滿工作量者,其崗位考核津貼可發至本學期結束。
7.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上崗不受當年指數的限製,由個人申請按程序經評審後,從上崗次月起核發崗位考核津貼並考核。
8.新參加工作的教師,崗位考核津貼從到校工作的次月起按標準執行,次年按所上崗位核發崗位考核津貼並考核。
9.離、退休人員的校內生活補貼每年具體標準如下:
(1)離、退休時為(享受)地級或正高職稱人員,每年按3000元核發。
(2)離、退休時為(享受)處級或副高職稱人員,每年按2000元核發。
(3)其他離、退休人員每年按1500元核發。
10.教務處、研究生部要加強對教學工作量封頂製度的監督,任課教師不得隨意調換,人事處對各學院(部)每月的工資、津貼進行審核,財務處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管理。
11.校醫院、附屬中學、圖書館、學報、網絡學院、繼續教育學院等單位自行組織聘任,學校按一定額度核撥(專業技術人員按表核7核撥,管理及服務崗位按學校同級同類標準核撥)崗位考核津貼總額並實行總額包幹,具體聘任辦法和發放規定上報學校聘任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