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集體談判製度(2 / 3)

集體談判有以下層次:

(1)全國或行業層次的多雇主談判。經過這種集體談判簽訂的協議,覆蓋了全國某一特定行業中具有其既定特征的所有雇員。這種全國或行業層次的談判提供了一種最低的標準。如新加坡的全國工資理事會,是由政府、勞方和資方的三方麵代表各占1/3組成的。每年勞資雙方都要根據上一年的經濟發展狀況、通貨膨脹因素、生產、消費、出口、就業等狀況進行談判,通過談判製定全國性的工資製度,政府起協調作用。全國工資理事會的工資指導原則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其權威性被雇主和雇員在談判中普遍接受。

行業層次的集體談判的長處在於:第一,它有助於縮小各類企業雇員工資收入的差距,避免出現同行業內工人收入的過分懸殊。第二,它有利於建立本行業最低工資水平,以避免工會會員因就業機會而相互競爭。第三,通過建立集體合同,即製定諸多通用的勞動規則,能夠彌補勞動立法的不足,以更好地保護雇員利益。但是,產業級的集體談判,使得談判雙方的代表往往會同各自的上級領導機構而發生意見分歧,從而使談判的程序複雜化。

(2)企業層次上的單一雇主談判。以美國為例,企業的工資標準由企業的勞資雙方代表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加以確定。合同的有效期一般為兩年,詳細規定兩年期間工資分階段的增長數額,以及有關福利待遇的標準。聯邦政府除通過法律規定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標準外,對企業的具體工資事務一般不加幹預。

由於需要由集體談判解決的問題越來越多,因此正式的多雇主的行業協議已經越來越無法對這麼多的問題進行有效和適當的規範,因此,集體談判存在著分散化的傾向。

2.企業集體談判的程序

企業集體談判的程序,一般是指企業集體談判所要經過的過程和步驟,實際上是談判雙方當事人在各個階段,包括從準備階段到正麵交鋒,直至集體合同簽訂各階段等所進行的各項工作和努力的總稱。企業集體談判的程序所涉及的問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談判對手的承認、談判義務、談判的常設機構、談判準備、談判進程、談判代表授權以及集體合同期限等。

(1)談判對手的承認問題

在實施企業集體談判時,談判對手的承認問題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所謂談判對手的承認問題,主要是企業管理者一方對工會組織代表資格的承認問題。西方國家在企業集體談判的初級階段,工會組織的代表資格並沒有得到雇主或企業管理者的普遍承認,相關法律也並沒有給予相應的確認。不過,現在的工會組織作為集體談判的勞方代表,已經在市場經濟國家得到了普遍的確認。

(2)談判義務和常設機構問題

談判義務主要是針對企業管理者或雇主而言的,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普遍規定,企業管理者有義務定期舉行“誠實的”集體談判。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工會有定期促成和進行企業集體談判的義務。關於集體談判的常設機構問題,大多數西方國家並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一般說來,常設機構有利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的談判義務,保證集體談判的連續舉行;也有利於談判雙方就有關問題或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開展研究,為談判的順利舉行奠定基礎;還有利於基於談判訂立的集體合同的實施和履行等。

(3)談判準備問題

談判準備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為舉行集體談判各自進行的各項具體準備工作。一般來說,集體談判雙方當事人所要進行的具體準備工作主要有四個方麵的工作。第一,擬訂談判方案。就是要根據近期的經濟形勢和企業經營狀況,雙方當事人各自擬訂內容包括談判的基本原則、最低目標和主要談判策略等在內的談判方案,以便自己一方在談判中做到有的放矢。第二,組建談判組織。即在沒有談判常設機構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要臨時成立自己的談判機構,具體確定自己一方的談判人員及其首席代表。第三,約定談判日期和地點,這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而定的。第四,上報政府有關部門或主管機構。即要將預定的談判主題、談判日期和地點以及談判的雙方當事人代表等,上報政府有關主管勞動關係或勞動問題的部門或機構。在談判準備階段,企業管理者有義務向工會方麵提供準確的企業經營信息和數據,以作為雙方擬訂談判方案和進行具體談判的客觀依據和共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