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集體談判製度(3 / 3)

(4)談判進程問題

談判進程就是指具體的談判實施和進展。對於談判進程問題,一些國家沒有具體規定,但也有一些國家有具體規定。如德國冶金行業集體談判程序規定,工會組織的談判要求或通知要在上一個集體合同或集體協議到期前4周交給雇主組織;談判在合同到期前2周開始,到期後4周內結束,共有6周談判時間。

談判中還可能出現談判僵局和談判破裂問題。一般來說,就談判進程而言,可能會出現這樣三種情況:一種是談判雙方相互諒解和妥協,談判很快達成協議;另一種是雙方就有關問題互不相讓,談判陷入僵局,但經調解後可達成協議;還有一種是談判陷入僵局後,經調解無效,導致談判破裂甚至引起罷工或關閉工廠事件,這時就需要通過仲裁或法律訴訟的辦法來加以解決,或由政府出麵促成談判繼續進行,直至最終達成協議。不論上述哪種情況出現,談判雙方最終都要簽訂談判集體合同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5)談判代表授權問題

主要指談判代表有無權力簽訂經談判而達成的協議即談判集體合同。對於這一問題,各國規定不大一樣,美國、加拿大租日本等國規定,工會代表對談判最後結果無權決定,需由企業員工大會批準(主要是指企業級談判);比利時、奧地利和瑞典等國規定,工會代表有權簽署集體合同,無須經員工大會批準;德國、法國、英國和意大利等國介於中間狀況,即有些集體合同可由工會代表直接簽署,有些則需要經員工大會批準。一般來說,企業集體合同的簽訂可經企業員工大會批準,而行業集體合同的簽訂則不需提交全行業員工討論批準。

(6)集體合同期限問題

集體合同期限問題在一些國家有明確的規定,但大多數情況下是由談判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一般來說,歐洲國家多為1年。

閱讀材料11-4

我國集體談判的主體是誰?

在任何國家,集體談判的主體通常都是工會和雇主組織。我國工會參加集體談判的資格是什麼呢?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組織的成立及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程序是:“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準。”“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因此,我國工會參加集體談判的資格經上一級工會組織批準成立的基層工會,再經過法定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之後即可獲得。我國的工會組織——中華全國總工會的特點是,擁有統一的、強大的、各級機構健全的工會組織。另外,我國的《工會法》對工會組織的集體談判資格有明確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簽訂集體合同。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簽訂集體合同”(第十八條)。

“雇主”在我國被稱為企業經營者或企業家。在非公有製企業或經濟部門,已經出現了名副其實的經營者或企業家,在企業一級的集體談判中,他們具有當然的雇主代表資格。在國有企業中,有些企業經營者在工作福利待遇等方麵基本與職工一致,由於企業自主權落實不到位,暫還不完全具備與工會相對的雇主資格參加集體談判。但在那些已推行股份製並開始進行現代企業製度試點的企業,企業自主權的確立和政企分離已賦予這部分企業經營者參加集體談判的資格。從發展趨勢看,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關係將明晰化。因此,國有經濟部門絕大多數企業可以參與市場競爭,企業的經營者將具備參加集體談判的“獨立”雇主或雇主組織資格。

(谘料來源:江西律師網)

案例11-1

王濤遭遇末位淘汰

王濤於2003年12月入職B公司,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合同,其中約定王濤從事研發工作,每月工資為8000元。B公司實行末位淘汰製度,規定連續兩年考核為不稱職者按末位予以淘汰。2004年及2005年王濤連續兩年考核為不稱職,2006年3月,B公司將王濤解雇,且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王濤找到人力資源經理餘明,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思考題

如果你是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你將如何處理?如何避免末位淘汰製度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