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勞動合同管理(2 / 3)

(3)條款必須統一

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包括專項協議所協商確定的內容必須統一,不應存在內在的矛盾,否則,該項條款極有可能成為無效條款而喪失其法律效力。例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3年,專項協議中的服務期限卻為5年;或者約定了服務期限,同時又約定了試用期等,這些情況均屬於合同條款存在內在矛盾。

5.無效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主體資格不合法,如同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內容不合法,如違反有關保證金、工作時間和方式等的規定)。

(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故意歪曲、捏造或隱瞞事實,使對方在不完全了解事實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誌而簽訂的勞動合同;或以給對方造成傷害進行逼迫,致使對方屈服其壓力,簽訂違背自己真實意誌的合同)。

11.3.4 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此項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程序要合法。

(2)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此項原則包括:其一,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要合法,例如,就勞動者一方而言,除體育、文藝、特種工藝單位等因性質特殊,經審查批準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外,其他行業不得招用童工;就用人單位而言,必須能夠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其二,內容要合法,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2.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

(1)要約和承諾。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向對方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建議稱為要約,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提出要求的一方為要約方,與之相對的一方為被要約方。被要約方接受要約方的建議並表示完全同意稱為承諾,承諾一旦作出,勞動合同即告成立。這是勞動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通常情況下,要約方往往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通過招工簡章、職業介紹機構的招聘登記等形式提出要約,要約包括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保險福利等事項,以及應聘人員應具備的條件等。要約方也可以是勞動者,通過求職信、求職登記等形式提出要約。

(2)相互協商。被要約方與要約方就訂立勞動合同的建議和要求進行平等協商,各自向對方如實地介紹自身的真實情況和各自的要求,在雙方意願達成一致後,協商即告結束。根據我國勞動力市場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當事人雙方協商的基礎往往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合同草案。在協商時,應保證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的權利。

(3)雙方簽約。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簽約前認真審閱勞動合同文本約定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與約定的條件一致。經確認後,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並填寫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可以書麵委托有關人員代理簽字。如果當事人雙方要求的勞動合同生效時間與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時間不一致,必須注明該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3.勞動合同的續訂與變更

(1)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續訂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進行商談,經平等協商一致而續延勞動合同期限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續訂的原則與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相同,提出勞動合同續訂要求的一方應在合同到期前30日書麵通知對方。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之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已經訂立的合同條款達成一致,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法律行為。通過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是:

第一,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製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第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客觀情況包括:發生自然災害或企業事故,企業調整生產任務,企業分立、合並、遷移廠址,以及勞動者個人情況發生變化要求調整工作崗位或職務等。

第三,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麵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11.3.5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於一定事由的出現,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書麵提前通知對方。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後不再適用;②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③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④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製度,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以上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合法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