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勞動合同管理(1 / 3)

11.3.1 勞動合同和專項協議

1.勞動合同的含義

《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崗位的工作,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和指揮,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內部勞動規則和各項規章製度,同時享有用人單位的工資、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2.專項協議的含義

專項協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為明確勞動關係中特定權利義務,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契約。

3.勞動合同的特點

(1)勞動合同主體的特定性,一方是自然人,即勞動者;另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經濟組織,即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為雙務合同,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之所以能夠招聘錄用員工,成為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是因為它是依法成立、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無論用人單位是法人還是非法人經濟組織,都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作為法人的用人單位,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實現,法人機關或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組織的行為,法人組織承擔其法律後果。法人機關有權代表法人進行活動,法人機關是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使者。在我國企業,法人的執行機關和代表機關往往是重疊的,如董事長、經理既是執行機關,又是代表機關。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並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的行為,而是法人組織的行為。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具體實施的勞動合同、各類專項協議的協商、簽訂、解除、變更活動,是代理法人代表機關的活動。因此,必須獲得法人代表機關的授權方能進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代理行為,是基於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行為。在我國勞動法律適用中,委托代理授權為要式行為授權,即應當以書麵形式授權。代理證書是委托授權的書麵形式,是由法人代表機關製作的、證明代理人的代理權及其權限範圍的證明,在勞動合同管理的實踐中通常稱為法人授權書。代理證書應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權限範圍、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的簽名蓋章等。代理證書應詳盡具體,不應產生歧義。

11.3.3 草擬勞動合同文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通常以用人單位草擬的勞動合同文本作為協商相互權利義務條款的基礎。勞動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平等協商所達成的關於權利義務的條款,勞動合同按照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原則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隨意廢改。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企業為招聘員工、協商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而提供的勞動合同草擬文本依法必須具備法定條款,同時還可以約定其他條款。

1.法定條款

法定條款是依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條款,否則,勞動合同不能成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除以上法定條款以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規定其他補充條款。約定條款隻要合法,就同法定條款一樣,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常見的約定條款有以下內容:

(1)試用期限。

(2)培訓。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培訓的條件、培訓期間報酬支付方法、服務期限等。

(3)保密事項。勞動過程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當事人應當對此加以明確規定,使之成為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一項基本義務。

(4)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5)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3.草擬專項協議

勞動關係當事人的部分權利義務可以以專項協議的形式規定。專項協議可以在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協商確定,也可以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間因滿足主客觀情況的變化需要而訂立。前者通常包括服務期限協議、培訓協議、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協議、競爭禁止協議、補充保險協議、崗位協議書、聘任協議書等;後者通常適用於企業勞動製度改革過程中,因為勞動製度的變化、結構調整、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應報銷的醫療費或其他債務,以及因勞動者個人原因離崗或下崗而簽訂的專項協議書。此種專項協議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此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暫時中止執行。

4.擬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依據當地勞動合同示範文本

一般是推薦使用當地示範文本,因其是依法根據當地經濟文化發展的一般水平和企業管理的一般狀況製定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具體情況,以示範文本為基礎訂立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

(2)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不司或缺

為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清晰界定,並具有操作性,避免合同條文過於繁瑣,可把企業依法製定的相關內部管理規定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