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案件及相關的新聞報道經常可以在報紙和網絡上看到,媒體反映的輿論也高度地一致,齊聲討伐這種由於現行戶籍製度差別所導致的所謂“同命不同價”的現象。
如果從法律經濟學的視角觀察,應該如何看待這一類“同命不同價”的問題?在上述相關案例中,死者家屬所獲得的金錢賠償是否等同於死者生命的經濟學意義上的“價格”呢?
經濟學意義上的“價格”是資源、產品、勞務等本身的貨幣所值,是通過供求關係來衡量與確定的。簡單地說,商品的價格發生在市場交易中,可以由買賣雙方在實際購買前進行“估價”乃至討價還價。但是,在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案件中,經濟學意義上的交易根本不存在,而且因意外導致的人身侵害,皆在雙方或被害方意料之外,不可能事先“估價”或討價還價。另一個客觀原因是,法律絕不允許任何人在事先對他人的生命進行“估價”及交易的。
由此可以得出,因意外事故的金錢賠償並非死者生命的“價格”,那它到底是什麼呢?
假定案例中死者的家屬在各自所獲得的賠償中均不包括相關的精神損失方麵的賠償。從經濟學的有關成本和收益的角度來觀察,在文章開頭的案例中,3名死者均為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屬於被撫養者。因此,3名死者的家屬所獲得賠償事實上是按照成本原則來計算的,即死者的家庭為孩子的成長所支付的一切費用之和。
我們再來看另一個案例。大連曾發生過這樣一起車禍,在2006年10月9日下午4點左右,王亮駕駛平安運輸公司的大貨運車由北向南行駛,因旅途疲勞,在途徑規劃路路口時違法闖紅燈,與由東向西由李水駕駛的轎車相撞,導致李水重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年僅39歲。交警大隊經勘察,最終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亮對這起交通事故負全部的責任,李水無責任。
經查實,李水係農村戶口,其從2001年4月份起,就在大連經商,在某建材市場從事木材、塗料的批發業務。因李水是農村戶口,到底應按農村居民還是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平安運輸公司和李水的親屬發生了嚴重分歧。平安運輸公司認為既然李水是農村戶口,身份是農民,就自然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計算;但李水的親屬卻認為,從2001年起李水就在城市經商,城市已經成為死者李水的經常居住地,因此,死亡賠償金等應該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確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因此,李水應該是大連市甘井子區的城鎮居民,對其賠償也應按照城鎮標準進行。
這個案例中的死者為具備勞動能力的成年人,能夠通過工作獲得相應的報酬。因此,死者家屬所獲得的賠償事實上是按照收益原則來計算的,即賠償金額的確定是以死者在正常情況下有生之年所可能從事的工作及相應可以獲得的預期收入為依據。
如果將死者家屬所獲得的賠償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理解,即金錢賠償,賠償的是與死者生命有關的撫養成本和勞動收益,並不是死者生命的“價格”,人們對所謂的“同命不同價”現象就可以從一個更為合理和客觀的角度來冷靜地看待了。
換句話說,不同家庭對孩子的撫養成本不一樣,成人的勞動能力及所得收益也不一樣,死者的家屬所獲得的賠償金額也理應不一樣。所以,按照撫養成本和勞動收益的計算原則來確定死者的家屬所獲賠償金額的多少是最公平的原則。當然,以死者的戶口為標準來劃分不同的家庭,並直接據此計算與死者有關的撫養成本和勞動收益,確實存在著種種嚴重的不合理之處。就像文章開頭案例中的農村戶口的女孩的父母指出的:“女兒10多年來一直生活在城裏,一直和城裏娃一起上學,為什麼她讀書時不因為她是農村戶口而少收學費?為什麼她購物時必須支付完全一樣的價格?”但是,這種不合理與死者的生命“價格”毫無關係,隻能說明以戶口為標準的劃分方式不合理而已,